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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 完善疫情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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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起,最高检先后发布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就大家关注的典型案例的价值功能何在、如何发挥典型案例对办案的指引作用等问题发表评论。

继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之后,自2月11日起,最高检先后发布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就大家普遍关注的典型案例的价值功能何在、如何发挥典型案例对办案的参考作用等问题发表评论。

记者: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检及时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涉疫情案件办理,体现了怎样一种检察自觉理念和意识?以办案为切入,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可以在哪些方面贡献检察力量?

熊秋红:检察机关及时办理涉疫情案件,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维护良好疫情防控秩序的需要。最高检及时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涉疫情案件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充分体现了法治理念要求。疫情防控时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容易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一致,而且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除了有关刑法适用之外,还涉及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的适用。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规范从重等犯罪情节的认定,明确此类案件办理相关法律程序适用问题,有助于此类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其二,充分体现了对疫情防控形势的准确把握和对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我国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在疫情防控时期应当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特殊时期较为强调从严打击犯罪的一面,但是也不能“一刀切”,也需要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维护社会的总体和谐,需要结合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其三,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在这次大考中,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统一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同时注重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办案为切入点服务大局,可以在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一,打击涉疫情犯罪和保障经济建设“两手抓”。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是目前面临的两大任务,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服务于疫情防控这一大局;另一方面,又要在办案中加强产权保护,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案稳定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实施的预期,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立足当前与放眼长远。在风险社会,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疫情防控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应对,除了要解决眼前的问题之外,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疫情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记者:从公布的四批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涉及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等内容,从典型案例的关注重点方面分析,其与当前的疫情防控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影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呈现怎样的态势和特点?

熊秋红: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办理适用法律要旨的归纳分析,不难窥见其中的主要追求——明确打击重点和解决办理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例如:明确一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明确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政府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这些人员也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明确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也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等等。四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和法律要旨的阐明,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立场,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安抚作用,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

记者:典型案件对特殊时期的刑事办案能够起到怎样的引导作用?从适用的罪名上分析,表现在哪些方面?

熊秋红:典型案例除了在适用实体法上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指导之外,也包括在适用程序法上从政策、原则到具体方式等方面的指导。在适用程序法方面,典型案例大体上可以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指导:第一,有利于及时打击涉疫情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在不少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明确取证重点,建议补充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保障取证的全面性、完整性;在一些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当天或次日就批准了逮捕,体现了特殊时期的依法从快原则;多件典型案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大大加快了刑事诉讼进程。第二,积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第三,有效采取信息化手段办案。例如,检察机关采取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侦查等。第四,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等等。

记者: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性,《意见》等文件提出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治犯罪的要求,如何理解?又如何把握严惩犯罪与依法办案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处理这些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您认为这在案例中是怎样得到体现的?

熊秋红:典型案例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动态平衡关系的处理,这是为了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对于暴力伤医行为,鉴于其所伤害的对象为医护人员,因此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量;虽然疫情防控时期对有的导致病毒传播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加惩治,但同时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防止其成为“口袋罪”;基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考虑,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在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同时,保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参与并且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要积极适用。

记者:的确,在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就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从严追究涉疫刑事犯罪的要求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依法从严要求,该如何协调?

熊秋红: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的要求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矛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追诉人犯罪后的合作态度被作为“从宽”因素加以考虑。一个刑事案件同时存在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这是一种常态。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从严惩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严重破坏防疫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制度优势。

记者:“(第一批)案例五: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阅读量和点击量巨大,社会公众为什么如此关注典型案例?在指导性案件发布中创新科技手段运用,对于社会公众普法能够起到怎样的效果?

熊秋红:“问题口罩”批捕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口罩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它是人人必备的防护产品。普通民众如果戴“问题口罩”,不仅达不到预期的防护效果,反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医护人员如果戴“问题口罩”,在接触新冠肺炎病人的过程中极易造成感染病毒的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对此类“发国难财”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及时打击此类犯罪并广而告之,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在网络信息时代,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有助于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与传统的普法方式相比,运用科技手段普法,具有交互性更强、覆盖范围更广、信息更丰富、时效性更强、形式更灵活、影响更深远等优势,将会给普法工作带来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力,应当成为普法宣传的常态化方式。

 

来源:根据《检察日报》2020年3月11日第3版报道编辑整理,原标题《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记者:关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