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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研究员点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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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研究员点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之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渤海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月17日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19年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无效案、公司内部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对特殊金融消费者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案、股民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无效案、结构化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先于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利益案、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渤海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我国保险业史上最大保险理赔案。

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审判中,注重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对案件进行了点评。

 

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浙江金盾系公司是制造先进能源装备为主的集团大型民营企业,年产值达13.8亿元。2018年1月资金链断裂爆发危机,4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盾系公司重整,后裁定其中八家人格混同公司合并重整。通过继续经营、优质产能企业单体招募投资人、无产能企业清算的思路,分类妥善处置;通过引入网络视频技术、债务分段清偿等举措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2019年6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四家实体企业重获新生、1400余名员工留岗工作、84亿元债务稳妥化解,取得良好效果。

邹海林研究员点评:金盾案是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专业化、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和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成功挽救危困民营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1)坚持市场导向,在继续经营维持生产力的同时,通过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全程监督下公开招募、多轮对接商谈、邀请实地考察等方式引进业内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作为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资金近12亿元,实现重整企业有效生产力与重整投资人资源的优化配置。(2)坚持法治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有序推进破产进程,从2018年4月及时受理锁定债务风险、10月通过听证依法裁定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到2019年6月批准重整计划,在各关键节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重整计划合法性、债权人权益保障、担保企业主要股东与债权人共同设立公司参与重整投资、债务分段清偿等重点难点法律问题,妥善平衡和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企业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权益。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接受债权申报(债务规模达84亿余元)、审核、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专业法律服务。(3)地方政府履行职工工资保障、政策协调等公共服务职能,与破产审判有效衔接。案件审理中,政府提供工资垫资、依法对接招商引资政策,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依法解决重整进程中碰到的税务筹划等具体问题,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破产法律框架与政府公共服务的有序对接。

 

渤海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受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去产能政策等影响,“渤钢系”48家企业陷入严重债务危机,自行协议重组未获成功后,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该48家企业重整申请,并通过采取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的方式协调审理,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批准了“渤钢系”企业重整方案。经过重整,“渤钢系”7.4万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50万元以下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50%以上。重整后第一季度钢产量就达到551万吨、净利润为5.31亿元。

邹海林研究员点评:“渤钢系”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密切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有效化解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巨额债务危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1)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和债委会作用,积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前期庭外协议重组期间,在政府协调下组建债委会,统一金融机构行动,稳定企业存量债务,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阶段,注重庭外重组工作成果与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有效提升程序效率。同时,政府各部门在产能环保保障、战略投资人引进、社会稳定以及债务人企业信用恢复、获取税收优惠等方面为企业重整提供支持。(2)妥善选择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式。“渤钢系”48家企业虽为关联企业,但未构成人格高度混同。本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了程序性合并的协调审理方式,对48家企业破产案件所涉债权分别予以确认,但统一召开管理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统一制定重整方案,确保了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重整方案的切实可行性。(3)通过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合理安排生产模式和股权结构。在将以钢铁为核心的主业资产形成新的平台公司进行运营,最大限度发挥主营资产价值的同时,将剩余资产归入废钢铁资产平台,引入专业资产公司管理,提升其潜在价值,并剥离部分过剩产能和落后技术,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使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作者: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8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