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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下午,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研究员接受媒体采访,答疑解惑,解读外商投资法草案,讲述立法背后故事,阐明法治保障意义。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
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政策。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内外能否真正一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记者:很多人认为,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进入给予了很多优惠条件,内资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而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不是意味着开始重视内资,外资进入就要受到打压呢?
孙宪忠:你这个问题提得好!但情况并不是大家认为的这样,这是有历史原因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总量较小、产业基础薄弱、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在当时的情况下,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参照各国吸收外资的惯例做法,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但是我们要注意一个事实,当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管理实行的还是行政体制那套,不管是土地供给还是生产、流通,行政干预占主流。但是外商进入中国,他们遵循的是市场运行规则,受到的限制很多,配套政策又没有,这个时候对外商来说并未占到多少便宜。
记者:那么,改革开放40年来,外资有没有享受到更多优惠?
孙宪忠:这个问题就要辩证地看了。在最初的时候,应该说内资更受“优待”。
比如说土地的使用。1988年以前,内资使用土地大多是领导“一支笔”说了算,可以说是无偿使用。而外商投资使用土地,则需支付每平方5-15元/月的费用。直到1988年土地开始实行有偿使用,在市场规则的调节下,内资所用土地才需要全面交纳土地出让金。
而老百姓所说外商享受的优待,更多体现在税收方面。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市场环境日益完善、内资企业发展,我国已逐步减少这些税收优惠。尤其是2008年推出“两税合一”政策后,我国已相继出台法律法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等。
记者:外商投资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这有没有可能引发新的不公平待遇呢?
孙宪忠:首先要说,这个不必担心。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但我们也不要忽视部分地方政府在不正确“政绩观”的驱使下,将引资与官员政绩挂钩,加剧了“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演化,使当前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进利用政策实际上更加优惠。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这项权力,就是必须遵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金、税收的减免等方面,不能有所突破,真正让内外资享受公平、公正、同等待遇。
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草案清晰体现了这一原则。
【与老百姓息息相关】
记者:为什么说这部法律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呢?
孙宪忠:很多人认为这部法律是规范外商投资的,与老百姓无关,其实不然。这部法律虽然被认为是一部保护法,但我认为更应该是一部促进法。
在中国强调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引进外资并不仅仅是单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现代流通和市场营销理念,以及全球营销网络等具有竞争力的要素。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就业优先,说明就业的问题已经是老百姓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怎么就业?没有更多企业成立,哪来的就业机会?没有先进的技术,谈何发展?
可以说,这是一部与就业关系很大的法律。我在德国留学时,一位政治家就跟我说过,没有稳定的就业,这个家庭、这个社会都是不稳定的。没有更多的外来企业,也就没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是对全世界通用的。我们在积极想办法吸引外商进入时,其他国家也在这样做,所以,这就要看谁的投资环境好。
目前,我国已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将进一步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发展。外商投资法从一定角度来说,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
【如何取消“外资三法”曾有争议】
截至目前,我国累计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2018年实际使用外资达1300多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国能够多年连续成为吸引外资大国,“外资三法”功不可没。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接轨。适时对“外资三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势在必行。
那么,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怎么提出的?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大家存在过哪些担忧?最后又是怎么解决的?
孙宪忠yanjiuyua你介绍,在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外资三法”取消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为形式怎么解决,如何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提出了担忧。
对此,孙宪忠曾建议予以规范。
草案最后规定了外资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在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担心,‘外资三法’毕竟施行了几十年,外商投资法一旦施行,‘外资三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不能及时调整咋办?”孙宪忠说,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草案最后规定,法律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这就给这些企业一个适当的缓冲期。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孙宪忠说,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负面清单将简化外商在清单外领域投资的审批流程,为其营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推广。这次相当于将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现了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让中国的外资管理模式与国际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接轨,实现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说。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内外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说,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修订了多部法律法规,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并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针对技术合作问题,草案强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我国曾经在入世议定书中明确表示,不以技术转让要求为前提批准外资准入,在随后相关区域经贸协定的签署中重申了这一承诺,并切实履行了这一承诺。崔凡说,草案对此进一步明确,加上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将会更好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草案,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针对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草案还作出相应惩罚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为适应新型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需要而增加的新制度,有助于政府更好了解外资信息,制定外资政策,进行外资管理。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此类制度。
孙宪忠表示,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信息向我国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也体现了投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为推动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许多人熟知的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特别关税区等都属于特殊经济区域。”孙宪忠说,将此写入法律草案,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力推进。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说,这一体系将有效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建立政府和企业的沟通机制,使得政府更加主动给企业提供更多服务和支持。“对外资企业而言,可以更加深入了解中国各类政策法规,及时掌握市场动向,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