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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立法定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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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条例中的定位,突出立法重点,至关重要,既可以避免立法重复、交叉,也可以充分利用立法资源解决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周汉华 人民政协报记者 姜贵东 摄

比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七条第2款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然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均未规定一般审查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将“管理”改成“进行审查”,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另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采用了“过滤、删除或屏蔽”而不是“消除等处置措施”的表述,省略了“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等规定,可能会导致理解上的不一致。

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立法定位,聚焦未成年人公平使用网络和防网络沉迷等突出问题。如果确有必要保留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应处理好与相关立法的关系,避免出现与现行立法不一致的规定。

(周汉华: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