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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意见》重点强调行政机关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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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再担心挪用、诈捐……这份文件让社会公益事业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提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公开内容全覆盖,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意见》强调重点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7个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选取这7个重点领域,主要参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对公益事业、公益活动范围的界定,与两部法律有关规定相衔接。同时,这7个领域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公益色彩浓厚,是政府一直致力改善的民生领域,也是社会呼吁进一步加大公开透明力度的领域。据悉,除推进脱贫攻坚等7个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外,《意见》还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信息。

周汉华指出,《意见》重点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而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拥有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不是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外,依法可不予公开或者自愿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宜对此作出超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权,制定具体办法,提出相关要求。譬如,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等。因此,《意见》也要求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参事、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是一份既有尺度又有温度的文件。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还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对此《意见》提出: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信息公开原则,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二是考虑到困难群众个人信息有的需要保护,强调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成效等信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强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专家指出,《意见》针对当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公开要求。一是针对扶贫、社会救助等领域存在的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二是针对经常出现“山寨社团”、“非法组织”招摇撞骗等问题,《意见》要求“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以及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监管信息。”

三是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大气质量等环境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四是针对受捐或募集款物流向不明等突出问题,《意见》要求“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同时,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开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