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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凑人头开公司,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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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凑人头开公司,靠谱吗?认缴出资期限,能随意?

成都商报推出“公司法”解读系列报道,创业的你一定要看仔细

《成都商报》2017年10月31日第A08版

制图李开红

“公司法”解读

系 / 列 / 报 / 道

您读完这段话,或许要花去一分钟。而在这短短一分钟里,全国有11.5家企业诞生,同时有将近3件涉及公司纠纷的案子宣判。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与公司纠纷相关的判决书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2015年,判决结果包含“公司”的判决书数量为79.1万件,占所有判决书的比例为31%;而到了2016年,数量增长为144.3万件,占所有判决书的比例跃升为39%。平均每5起宣判的案件中,就有2起与公司有关。

与注册登记企业数目节节攀升相对应的,是每天都有无数的公司卷入诉讼纷争。“很多纠纷在创业之初就埋下了种子。”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道。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应对公司的生老病死,又该如何使公司避免陷入诉讼的困境?成都商报结合近期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权变更、认缴制、股东知情权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解读。如果您有需要,请一定关注这组报道。

创业公司如何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挂名股东”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认缴期限该怎么应对?成都商报选择了一些案例,并专访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文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等业内人士。

关于挂名股东

案例

昔日同窗反目成仇要求查账

一年前两位关系要好的同班同学,一起登记注册公司,一年后两人却反目成仇。其中一人怀疑公司资金被转移到另一方名下,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遭拒,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配合查账;而被告却称,股东李某当年注册公司时,只是借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根本不是公司的真实股东。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股东李某在半个月内先后10次,将公司资金共计161万元转到个人、妻子、岳父名下,却拒绝说明理由,这让他感到自己和公司的利益被侵害。

而李某却表示,创业之初,自己希望成立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一人公司”,于是找原告商量,借用其身份信息“凑人头”成立公司,由其代持股49%,原告从来没有实际出资和垫资,所以无权查询相关材料。

但原告认为,当初约定的认缴期限为2025年11月9日,认缴制之下,由于未过认缴出资期限,没有出资并不会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

10月30日,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此案经双流法院初审,并经成都中院二审,已于近日审结,两级法院均判令公司配合王某查账。

专家

即使有书面协议,也未必能规避风险

成都商报:在常人眼中,股东要求查账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在创业公司中为什么会产生此类纠纷?

王文兵:由于大股东居于优势地位,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利容易被稀释,公司在经营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小股东很有可能一无所知,他们希望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时候往往会发生小股东要求查账的情况。

成都商报:知情权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作为创业公司,该如何预防股东滥用知情权?

王文兵:股东要求查账并进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此前已经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遭拒。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不正当目的”做出了明确规定。

成都商报:许多创业者和李某类似,想避免“一人公司”带来的隐患,又想灵活注册、管理公司,于是找熟人凑人头,作为“挂名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可取?

潘鹰: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风险。在创业公司中常见的挂名股东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多发生于身份证借用或者冒用,在这种情况下,“挂名股东”无需为公司承担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同时也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实际股东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第二种是当事人知情,这时法律上其实就不存在“挂名股东”,当事人将被当做普通的真实股东看待,哪怕只是“挂名”,也需要像真实股东那样承担各类法律责任,比如补足认缴出资的责任,以及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认缴而未出资的部分进行债务清偿的责任。而对于实际股东来说,这种做法也存在风险,在没有协议的情形下,“挂名股东”可以“假戏真做”,主张利润分配权。

成都商报:如何预防设置“挂名股东”可能带来的风险?

潘鹰:如果想要避免风险的话,当事人之间最好应该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但是即使签了协议也未必能规避风险,假如股东像上述案件中那样只有两人,一旦签了协议,那么这家公司在实质上就会变成一人公司,而这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是在通过这种方式规避一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所以对这类协议的有效性,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法官通常会根据维护社会公平性的原则自由裁量。

关于认缴期限

案例

拒绝出资因认缴期限为2084年

在一场诉讼中,某广告公司积极提交材料,主动证明自己拖欠员工工资,而这种做法,是为了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拒绝出资的理由是:当初白纸黑字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84年,距离缴清还有将近70年。

胥某和徐某二人合开的广告公司,创办不到一年,由于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要求徐某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遭到了徐某拒绝,于是于2017年3月,将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主动证明自己拖欠员工工资,但被告徐某表示,原告的要求在法律上毫无根据。原来,当初创办公司时,二人各认缴出资25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的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84年4月1日。

一审法院双流法院和二审法院成都中院对公司的诉请均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章程对认缴期限的规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属有效,由于认缴期限未满,徐某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款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专家

伙伴是否有实力?创业之初要认清

成都商报:认缴制实施三年多以来,不少创业公司的章程中出资金额和期限都很“任性”,如将认缴期限定为2084年。这是否意味着创业者可以灵活设置出资金额和期限?

潘鹰:虽然认缴制没有限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对于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必须慎之又慎,而且要认清自己的合作伙伴有没有实力。比方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两人发起一家公司,一人缴清了出资,而另一人没有缴清,万一出了事情,缴清的一方还要对没缴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在“背锅”。

成都商报:那么,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会影响股东享有权益?创业者需要注意哪些可能的风险?

潘鹰:股东未完成出资,哪怕在认缴期限内,也会影响到其行使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但知情权是肯定有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对抗知情权。

席月民:实行认缴制,对公司股东的诚信要求更高。股东不按约定期限、数额或形式等出资,会构成违约,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等情况发生时,股东要就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只代表公司初创时期的实力,成立后是否有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好坏才是最重要的,它会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公司实际资产是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准。实务中,对当事人而言,应该着重考察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不是只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多少。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祝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