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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应高度重视司法在国际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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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6月17日,外交学院举办第三届“法律外交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主题为“变动中的国际秩序与国际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研究员应邀就司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了主题发言。

一、司法与国际法关系越来越密切

我认为,从司法角度,实践中已不存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区分,应当综合运用国际法各领域的理论解决实践问题。比如,2015年朝鲜海事局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我国两家货运公司造成污染的案件,按照相关公约的规定,我国并无管辖权;朝鲜海事局在中国起诉还有豁免权问题。最高法院领导高屋建瓴,非常重视司法在国际上作用,最终决定受理此案并成功解决。这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国际公法、私法等相结合的国内司法案例。

再如,国际经济法中BIT条款在商事领域应用问题;《纽约公约》在国内司法中的应用问题等,都是国际法各领域的综合性问题。现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以ICSID为主,但近些年来,国际上出现了尤克思诉俄罗斯联邦这类的非ICSID投资仲裁案例,双方代理人分别为法国著名国际法教授盖拉德和有“《纽约公约》之父”之称的范登博格教授,对于此案,荷兰的海牙法院行使了司法管辖权,现在本案还在司法审查之中。我们非常关心此案的进展,因为它涉及中国法院能否以《纽约公约》为依据来进行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问题,在ICSID解决机制之外的投资争端裁决有何可在中国执行的法律依据?如何与《纽约公约》相衔接?国家豁免问题如何处理?等等,都是国际法学界亟待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也是“一带一路”之下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

由于中国国际地位的大幅提升,中国司法案例实践显得尤为重要,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据我所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每年都请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十个典型案例,以供参考。我们的其他案件包括刑事案例、涉外商事案例,特别是涉及国际公约解释方面的案例以及互联网相关裁判案例都受国际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从支持国家司法进步、发挥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的国际法话语权角度来看,需要我们综合运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解决现实问题。

二、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在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方面的作用

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为例,前不久的中国-东盟大法官会议宣言对互惠作出历史性突破,规定了推定互惠原则。即如果没有不承认执行的先例的,就视为存在互惠关系。这一规定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若干意见》中对互惠的规定更进一步,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开放与包容。

此外,中国的法院也高度关注重大国际法实践,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欧盟法院、欧洲国家的相关案例,这对于我国法院今后处理国际法问题、乃至对国际法相关规则发出中国司法的声音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国际法的实践发展来看,国内司法作用是无可比拟的,如前些年上海法院判决的“中威执行案”,判决日本公司赔偿二战期间租赁中国船只的案件,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扣押日本货船,赔偿款三天到位。这就体现了司法的独特权威和力量,胜过千军万马。再如,为充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司法解释,涉及南海岛礁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在对外海洋权益斗争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效果十分明显。这使得我们对于国内司法在国际法律斗争中的巨大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和司法机构对内国裁决是充分尊重的。曾在WTO上诉机构担任法官的张月姣老师曾说,WTO是不碰国内司法机构裁决的。这既是尊重内国法,也是法官间彼此尊重。所以,在国际法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方面,我们更要理直气壮地发挥中国国内裁判的作用。

司法裁决对于一个法律体制而言非常之关键,如果没有裁判,各方就可以自说自话。裁判的作用是要定纷止争,当然,各方可以对裁决有意见,但也无法动摇其效力,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司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及相关问题

一方面要有宏观视角,如对“一带一路”条约体系构建、机制建立的创新;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如,国家豁免等问题。我国已有企业在国外开展投资争端争端,但胜诉后如何执行?我国如何执行外国政府财产?《纽约公约》的运用就很关键。另外,“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是否排除ICSID?还是另起炉灶?或在亚投行下设一个新的机制,亦或学习欧盟设立投资法院?再如,环境、知识产权、劳工等议题,是否要体现在“一带一路”相关协定之中?如何和TPP等这种高水准协定相互借鉴?和我国签订的BIT如何衔接?这些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中国现已成为世界性大国,在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方面,中国司法同样面临艰巨的使命和任务,在这方面,中国司法已经迈出历史性一步。未来如何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司法话语权、更广泛地发挥司法在国际法领域中的独特作用?如何尽快把我国的成功司法案例推向国际法领域,促进国际法相关规则的完善与进步?这些都是摆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同仁面前的重大问题,希望我们共同努力。

以上仅是个人的一点学习体会,很不成熟,仅供国际法学界同仁参考。谢谢大家!

来源:国际法促进中心微信平台201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