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张文广副研究员接受《人民周刊》专访谈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字号:

原标题: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人民新闻网 2017-07-03 10:18:50

记者 王纯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数量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进给中国海事司法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并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回顾2016年工作时再次指出:“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加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建设。”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国家战略的提出有着怎样的背景?中国应如何逐步稳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实现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的转变?对此,本刊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文广。

《人民周刊》: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意味着什么?

张文广: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并非是一个具体的机构名称,它与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一样,是用于描述一种地位和状态,而不是指一个常设机构,它象征着中国海事司法的软实力和话语权,意味着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自1984年成立首批海事法院,历经三十余年之发展,我国已经稳固地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人民周刊》:我国已经实现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目标,现在我们又提出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前后这两个目标中间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在现今阶段,我国海事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张文广:“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7年初,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使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2014年9月,在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在牢固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顺理成章。与确立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一样,中国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可能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人民周刊》:推进“一带一路”战略需要海事司法护航,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将会给“一带一路”建设带来怎样的服务保障?

张文广:目前,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航运大国、海员大国、海事司法大国。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海上经济活动将更为频繁,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海事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难以避免,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没有坚强的司法管辖权作为后盾,“一带一路”就会缺乏法治助力,我国的国家利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不是一个法院的事,而是通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从实际情况看,不同的海事法院有不同的优势和作用,都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不可或缺的力量。

目前,香港是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从中国大陆海事法院的布局以及航运要素的聚集程度来看,上海、广州、宁波、青岛等海事法院具有一定的优势,应当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发挥“领头羊”的作用。

《人民周刊》:既然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个国家海事软实力和话语权的象征,那么,对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地位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中国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又是什么?

张文广: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并无明确定义,通常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反映的是海事审判的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其衡量标准包括:第一,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第二,涉外海事案件的数量和标的;第三,国际影响力,包括处理大案、新型案件的比例,裁决被普遍接受的程度,以及经典案例被学界接受和认可;第四,引导国际规则的创新。

实际上,就海事司法领域而言,我国各级法院每年审结的海事案件数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然而,我国法院审理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并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的海事案件数量不多,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匹配。此外,在海事仲裁领域,依然是伦敦一家独大,世界上75%的海事仲裁在伦敦进行,90%以上的造船合同选择英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80%以上的造船合同选择在伦敦仲裁。

《人民周刊》: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目前这种海事纠纷解决区域的不均衡现象?

张文广: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第一,裁判的可预见性强。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海事文化悠久,经历了多年的发展,英国法和重要的海运公约的含义都比较明确,法官的整体水平较高。当事人愿意选择适用英国法解决纠纷。第二,大量的国际航运组织扎堆儿伦敦,由其制定并推荐使用的标准合同通常约定“适用英国法”。第三,英国航运金融领域实力很强,银行是出资人,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通常是海事纠纷的最终买单人,其在合同条款的拟定方面具有很强的话语权。第四,伦敦人才汇聚,产业链完整,能够发挥协同效应。第五,路径依赖短期内难以改变。为了澄清英国法和国际海运公约的具体含义,海事界、贸易界已经支付了巨额的律师费用。对于市场而言,其最关心的是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司法公信力。除非其他选择具有明显的优势或是源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商人通常不愿意改变原有做法。

《人民周刊》:您认为,我国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在现阶段具备哪些优势?在哪些方面尚需努力?

张文广:目前,我国正处于从海事司法大国向海事司法强国转变的关键阶段,案件数量众多、类型齐全,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是我国海事法院的优势。在虚心向境外同行学习的同时,中国也应该向世界输出经验、贡献智慧,这就要求我们加大与境外同行交流的力度,除了“请进来”,也必须“走出去”。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近几年我国的力度很大,进步很快。即使从全球范围内看,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也是不错的,在一些领域如庭审直播等甚至世界领先。

自2013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创新项目组开始对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进行年度评估。从2016年海事司法透明度的评估结果看,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总体向好、稳步提升,但两极分化的趋势也初露端倪,上海、北海海事法院形成第一梯队,厦门、宁波海事法院形成第二梯队,大连、武汉海事法院则连续两年排名靠后。此外,海事法院网站还存在内容更新不够及时、“院长信箱”形同虚设、“僵尸栏目”众多、突击更新现象严重等问题。

中国要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必须做到裁判程序透明,裁判结果公正,裁判尺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