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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规定》保障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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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看守所收押嫌疑人应体检

最高法等5部门出台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新规

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录音录像不得剪接删改

通过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彻底否定和严厉制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取证行为,能够让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非法取得的证据非但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因此遭到责任追究甚至刑事处罚。这种严厉的制裁制度充分体现了严格司法、违法必究原则,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效果,让胆敢以身试法的办案人员动辄得咎,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的侥幸心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的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难”是律师辩护的一大难题。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其中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在场。

呼格等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相关

该《规定》是4月18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三部”昨日正式对外发布。《规定》共计42条,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侧重源头预防,强化公检法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

“近年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指出,非法证据严重侵犯人权,违反法定程序,破坏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极易造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

戴长林表示,由于证据制度不发达,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缺乏相应程序性制裁,势必导致冤假错案风险增加。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有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优化刑事诉讼职能,解决庭审虚化等问题,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切入点。

或将破除非法证据辩护重重阻力

对非法证据排除,之前已经有多部法律文件作出相应规定。例如,2010年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立法中吸纳。

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加上政法各部门存在理解与认识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现有规定覆盖面不足,程序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律师针对非法证据提出的辩护依据不足,阻力重重”。此次《规定》既有突破又有创新,对律师开展非法证据辩护提供最新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规定》有利于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建议应当适当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尤其要明确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防止疲劳审讯。

“徒法不足以自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规定》能否有效实施,还要看具体个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也表示,尚缺保障性条款。

焦点

采取威胁拘禁等收集的证据系非法证据

非法口供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一大难题。顾永忠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办案机关限制较严,一些通过变相刑讯收集的证据常常被认为不是排除对象;律师辩护掌握过宽,一些只是程序瑕疵的证据往往被提出排除要求。

此前文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此次《规定》更细化,明确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变相肉刑等暴力方法,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均应当排除。顾永忠说,目前司法实践中赤裸裸使用暴力已较少见,比较多的是制造精神痛苦获取口供,把造成精神痛苦收集的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一大突破,意义重大。

田文昌也表示,这是很重要的一条规定,“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表述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表述一致,体现“痛苦规则”、“自由任意性规则”,即只要是痛苦的、违背意愿的,都可予以排除。

收押嫌疑人体检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在场

《规定》强化对看守所提讯登记、收押体检的监督,明确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在场。体检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身体异常,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该规定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现场监督。

戴长林指出,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能直接反映提押、讯问和采取有关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尤其体检记录能够直接反映嫌疑人身体是否有伤或存在异常,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紧密相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

“这一规定看似与非法证据排除关系较远,但实际上对非法证据排除关系重大”,顾永忠认为,该规定为解决近年非法证据排除中“非法证据证明难”的突出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对非法口供的事先防范、审查认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代理非法取证的申诉控告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律师辩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熊秋红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律师参与。

《规定》还明确,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认为,《规定》为律师提供了更大辩护空间,更多保障机制,新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规定为刑辩律师更多、更早地介入、参与案件提供机遇。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实现值班律师及时、充分介入,更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还需总结探索。

哪些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

刑讯逼供,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非法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比如非法搜查、扣押等

如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主要规定)

询问

严格规范讯问地点,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有遗漏或差错可补充或改正

看守所提讯应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犯罪嫌疑人姓名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进行身体检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录像,说明原因、签字确认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应纠正,必要时可自行调查取证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辩护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若经审查不予调取,应说明理由

审判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根据

采写:南都记者 商西 实习生 杨欣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7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