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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研究为法学基础理论等学科提供了原始资料,也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继续深入推进法律史的研究以及实践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凝聚中华文明价值理念
“法律史学是道器一体的知识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研究员张生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立法、司法、执法各方面都具有极强的问题导向,需要从价值理念、制度体系、实施机制、职业养成诸方面进行整体论证,而构建法治的长效机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需要法律史学的理论支撑。
张生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能脱离本民族的法律传统。一方面,法律史学是中华文明价值理念的凝聚,以共同的价值认同,沟通同一时代人们的心灵,激励不同时代的人们生生不息地追求良法善治的秩序,为法治的不断生长提供精神动力。另一方面,法律史学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历史坐标,以过往的制度设计、实施的历史经验为现实的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法律史学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肩负着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大使命。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强看来,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不可能靠凭空而降的舶来之品,其内在理念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实际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中国传统政法体制内在机理做出具有更强解释力的阐述,是中国法律史学重要的课题和使命。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健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构建法治中国的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其中强调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和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持作用;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教育要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普法实效。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研究角度不必拘泥一端
一段时间以来,因法律史自身学科定位的含混,导致法律史学科处于一种“非史”、“非法”的双重边缘。作为史学和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学研究应当史学化还是法学化始终是学界讨论的话题之一。
王健认为,法学和史学可以互为知识和方法。按学界惯例,法律史学通常归入法学知识分类范畴,是理论法学分类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属于史学。但史学又是一门综合学科,其专门史领域又常常涉及政法思想。
“真正上乘的研究成果,必然要经得起各学科标准和视角的检验,不存在史学化或法学化的成果就是优选、必然优于对方或成为唯一趋势的情况。”在王志强看来,史学化还是法学化的问题是由研究人员的问题意识和学科立场所决定的。作为交叉学科,不妨鼓励研究者们根据其各自的立场、问题和方法,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求同存异,探索各种发展方向,不必拘泥一端。法律史学的研究,不仅可以从法学和史学的角度展开,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各种视角切入。
张生认为,法律史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客观法律史的考证与叙事,法律制度、思想的阐释与评价,法律史的建构与现实转化。综合这三个方面而言,法律史学的“史学化”可以满足史学的客观性,法律史学的“法学化”可以满足规范阐释与评价。
建构和现代转化是关键
《历代珍稀司法文献》《清代秋审文献》《清代秋审文献续编》《沈家本全集》等客观史料的整理是法律史学研究的成果之一。“传统文献资源研究、跨文化比较、应用对策研究是当前法律史学研究的三大方向。”王健表示,随着中外文化交流范围的日益深广,跨文化比较将持续成为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而应用对策研究也方兴未艾。
以丰富的研究成果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法律史学研究者的时代使命。王健表示,与回应当代重大社会问题以及现代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相适应,“智库型”法律史学研究的特点愈加显著。诸如基层社会治理、边疆安全稳定、廉政建设等许多重大现实问题,都是近年来法律史学研究的重点。
在张生看来,法律史学的发展方向是在客观史料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国史民情的规范阐释与功能评价,进而实现法律史学的建构与现代转化。其中客观性是法律史学的基础,理解之上的阐释与评价是法律史学具有生命力的开端,而建构与现代转化是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现实法治建设的关键。
王志强认为,法律史学研究要取得重大的创新和长足的发展,应更多地基于对法的概念本身、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取得新的理解。而这正需要开放学科边界的众多参与和深度思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