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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吕艳滨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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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实习记者靳海莲,记者单玉晓)施行九年多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迎来首次修订。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向财新记者解读,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有诸多进步,如废除申请信息公开“三需要”的门槛,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等等。特别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此次将该原则写入征求意见稿,弥补了《条例》十年前制定时的遗憾。

政府信息化建设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欲“打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升级版”。周汉华认为,要使公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政府信息化建设必须更上一层楼,现行《条例》仅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最基本的义务,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财新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吸收近年来政府在电子政务方面的探索经验,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各级政府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周汉华评价,对政府机关而言,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及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谣言进行信息发布、澄清。“这也是各国开放政府数据运动(Open Government Date)的有机部分,社会已经进入网络化时代,政府要及时和社会互动,除了满足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之外,还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整合,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称为一个国家治理的核心制度。”

细化不予公开的情形

对于现行《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征求意见稿做了细化。

周汉华认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比如,征求意见稿对不予公开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相较于笼统的写法,现实指导意义更强,更加有利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据周汉华的观察,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现行《条例》在实践中暴露的两大问题:一是相当数量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理由不履行法律义务,使《条例》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例如争议颇多的“三安全一稳定”,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般不予公开”;再如“三需要”,现行《条例》中规定,向政府申请获取信息不是无条件的,而必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于缺乏明确标准,少数行政机关将其作为口袋逃避信息公开义务,严重影响《条例》的实施。二是出现了申请公开专业户,一些人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当作“第二信访”,进行投诉举报、信访,从而偏离了制度设计原有的意图。

中国社科院研究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曾向财新记者分析,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政府主动公开与公众需求之间的不对称,一定时期内,申请量和申请救济的量必然会攀升。“涉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数量增加,说明行政机关的答复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通过调研发现,目前还普遍存在申请渠道不畅通、不能按期答复、答复不规范、答复不说理等问题。”

财新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三安全一稳定”被细化为三类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三需要”的门槛被废除,行政机关不再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对于滥用申请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政府部门对于大量、反复提出的申请可以“不予处理”,在程序上进行“延后处理”,周汉华评价,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的经验”。

同样借鉴国际做法的修改还有对现行《条例》中不予公开的范围的扩增,现行《条例》中仅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周汉华认为此范围太窄。征求意见稿中则增设了“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作为补充: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

明确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多部门联合制作的信息,究竟由谁公开?如果一个行政机关从另一个行政机关处获取信息,此时的义务主体是谁?征求意见稿在操作层面对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进行了职责分工。

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决定由所属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决定向社会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当行政主体未履行公开义务时,如何监督保障?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是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计划》,《条例》的修改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要求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这也意味着这部意在保障公民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法规暂时不会升格为法律。而多位受访学者曾对财新记者表示,信息公开立法时机已到。

(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九年迎首修降低申请门槛》)

来源:财新网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