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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广:“卡塔利娜”轮案为何选在宁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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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刑事案 “卡塔利娜”轮案为何选在宁波审?

被撞沉的山东籍渔船鲁荣渔58398号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代睿

专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仲裁员 傅廷中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张文广

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公告,称依据浙江省高院指定管辖决定,正式受理马耳他籍货船“卡塔利娜”号(CATALINA)撞沉我山东渔船“鲁荣渔58398号”并致19名船员死亡、失踪一案。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这是我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成立后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标志着海事案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三审合一”试点启动。

实际上,“卡塔利娜”轮案并非我国审理的首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2013年5月,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舟山中院一审宣判,两名外籍被告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3年。但“卡塔利娜”轮案是海事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

审理“卡塔利娜”轮案

为何事关我国海事案管辖制度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表示,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明确“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此后,最高法于1989年、2001年、2016年三次修订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然而,海事法院始终未获得对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海事刑事案件零星分散于各地方法院审理。

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犯罪案,由同级法院依法审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傅廷中认为,此种规定对审理普通海上犯罪案基本可行,但随着海洋活动日益多样化,诸如船舶越境捕捞或海底打捞、非法实施海洋开采作业、海洋污染及因船舶碰撞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将这些海事刑事案件归于地方法院管辖显现一定不便。

今年2月,最高法指定宁波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傅廷中认为,“卡塔利娜”轮案开启了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先河,在客观上推动了海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这一试点工作的开展对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审理“卡塔利娜”轮案

为何选在宁波海事法院?

作为国际法领域的资深专家,张文广认为,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卡塔利娜”轮案具有明显优势。他介绍说,该院自1992年成立以来,收、结案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首位。与一般法院法官相比,该院法官更熟悉国际海事规则和海上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处理涉外案件经验丰富,完全能胜任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需要。

张文广在接受采访时,还谈到了宁波海事法院的一个优势——“司法公开意识较强,其海事司法透明度曾连续三年位居全国海事法院榜首,可有效回应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关切,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在傅廷中看来,涉海活动具有一般生产和商业活动所不可比拟的特征。这种特征可概括为三方面:

一是风险性,他指出,在海事审判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在陆地活动中所不具有的特定因素,并实行一些特殊的审判程序。

二是技术性,国际海事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维护海洋环境和海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公约数量,可谓浩如烟海,这就要求从事海事审判的人员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对航海、贸易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有一定了解。

三是涉外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规模不断扩大,海上运输、海上生产、海洋开发和利用等活动中的涉外因素日渐增多,为妥善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案,在我国立法中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适当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立法中的经验,海事审判中所具有的这些特征对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海事法院“三审合一”

先行先试经验如何复制?

“鉴于海事活动所具有的风险性、涉外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实行涉海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统一管辖是实现海事审判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傅廷中指出,最高法就海事法院管辖涉海刑事案开展试点,可谓恰逢其时。对深化法院体制改革,实现审判资源科学配置,进而实现海事审判完全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张文广表示,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我国已成为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法官数量最多、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正处于海事司法大国向强国转变的关键阶段。

随着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海上经济活动更加频繁,海上通道安全更加重要,海洋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海事司法作用更加凸显。加大海事司法改革力度,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推行海事案“三审合一”的呼声越来越高。

张文广认为,“三审合一”可优化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是助推海事司法实现职能定位的重要改革。海事审判成熟的专门管辖体系使海事司法具备推行“三审合一”的条件。

但他也指出,“海事刑事案件”概念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未形成广泛共识。为了把数量不详的“海事刑事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要在立法、司法机构设置、海事法院机构设置上发生较大改变。现阶段挑选若干条件具备的海事法院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再全国推广,不失为积极稳妥做法。

来源: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