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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公共机构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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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出卖个人信息内鬼就当严惩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5月17日《京华时报》)

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属国家公职人员,保护婴儿的个人信息,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确定的责任。然而,相关人员监守自盗,拿新生婴儿的个人信息作为牟利的工具,对外出售以获得非法利益。两年半时间出售婴儿个人信息达30万之巨,为电信诈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给信息被泄露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所涉人员被判时间不等的有期徒刑,时间最长者达两年之久,如此处罚可谓大快人心。不过,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如此猖狂的贩卖个人信息牟利,根源还在于惩戒力度不够,未能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

要看到,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交易,并造成网络诈骗行为的泛滥成灾,一直是公众的权利之忧,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痛点。由此造成的恶性案件,以临沂姑娘徐玉玉被诈骗至死最为典型。《网络空间安全蓝皮书: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2016)》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照片信息、垃圾信息等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作为网络黑灰产业的重要一环,保护个人信息就具有基础性作用。因而,加大对个人信息窃取和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就必须重典治乱,并以个案的以案说法,达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分析,“从国际社会的经验以及从我们国家各种渠道反映的情况来看,那些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银行、医院、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等,往往是个人信息泄露最主要的渠道。”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驱使、公民信息保护意识缺乏、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行业监管乏力之外,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的主因。公共机构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不完善,甚至不断出现内鬼以获取利益,皆因往往以罚代罚,甚至行政处分了事。

机构泄露和交易个人信息案例高发,不过给予责任人刑罚并公之于众的案例少之又少,亦说明惩戒力度不够,法律的约束效果不佳。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是犯罪,也就是说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犯罪。对交易个人信息牟利的行为,采取售购同罪的原则,具有双向的惩戒效应。法之不彰,则会乱象横生。对出卖个人信息的内鬼进行严惩,这是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法治,维护社会稳定的选择。

来源:大众日报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