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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谢鸿飞谈《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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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5月8日电(王晗)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将正式施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谢鸿飞研究员参与了《民法总则》的编纂。他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规范的不是别的,恰好是每个人的生活。它作为立法部门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人文关怀,并倡导了社会道德观念。

彰显时代特征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互联网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更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民法总则》不可能漠视这一巨变,对涉及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的新变化做出回应。

对于QQ、微信、游戏装备等互联网时代的新型财产,《民法总则》第127条给出了一般性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谢鸿飞认为,这一条款虽然未明确界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但明文规定保护这类财产,有其积极影响。

首先,数据和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使得互联网企业可以放心、积极地投入更多资源,进而促进其发展。其次,它能够催生相关单行法出台。目前,各国和地区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寥若晨星。中国互联网技术和交易位于世界前列,《民法总则》确立的一般性规则可能敦促相关单行法出台,对网络财产做出更细致、周详的规定。

互联网环境下,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电话骚扰等已不是陌生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更为艰难。《民法总则》专设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二是确保信息安全。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均为法所不容。

谢鸿飞评价称,此条首次区分了个人信息和隐私,将不为隐私所包容的个人信息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回应了新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此外,它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意味着这种权利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提供侵权责任救济。如此,《民法总则》和相关行政法就建构了一个整全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行政法从源头上禁止实施有损个人信息的行为,起到预防作用;《民法总则》则在个人信息受损后,为其提供私法救济。

此外,对中国某些特殊的制度,它也顺应时代要求做了改变,比如第56条第2款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责任的规定,其实就体现了农民工大量进城的事实;第33条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回应了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凸显人文关怀

谢鸿飞还介绍,《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上的重要革新,确立了社会补充监护和国家兜底监护原则,使国家承担了更多的行政给付义务,凸显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31条第3款规定,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第36条规定,在监护人被撤销资格之后、法院指定监护人前,法院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这些规定首先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定了监护责任,倡导社会守望相助的精神,其次为国家设定了兜底监护义务,要求国家对弱势群体履行积极人权保障义务。它们也使被监护人永远处于被监护状态下,不存在监护真空,使被监护人的身心得到不间断的关爱。

此外,《民法总则》还弘扬了监护的契约精神,第29条的遗嘱监护制度、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的成年监护制度等,都尝试以契约强化责任。《民法总则》第35条和第38条均强调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

倡导社会道德

中国民间的各类俗语反映了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例如“好人有好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等。《民法总则》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来守护这种社会道德。

除了引起热议的“好人免责”外,《民法总则》第8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谢鸿飞认为,这是社会道德进入法律的渠道。它们将道德义务法律化,使得法官能够在个案中按照其良知和对社会道德的体察,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当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也符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德观念。据谢鸿飞介绍,原有的《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点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也与民间道德多有不合。《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强化权利人保护,做了诸多制度革新。它首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二是权利人知道义务人。此外,为保障弱势债权人的利益,第197条还明确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等规定均为强行法,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无效;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也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进一步确认了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将这种对道德的倡导扩展到企业。谢鸿飞指出,社会责任与民法中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类似,其内容并非遵守法定义务,而是一种法律化的道德义务。它迫使企业法人像自然人一样,成为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通过上述原则和规则,《民法总则》表明了其立法态度:追求平等,也向往优秀;倾心自治,也热爱美德。

来源:中国日报网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