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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陪审员试点拟延期原因何在?
改革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与规范
已经在北京等10个省市区5 0家法院试点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或将延期1年。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改革试点工作拟延期至明年5月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两年,将于2017年5月到期。沈德咏在说明中指出,由于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有些问题还没有充分体现,特别是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未形成统一意见,还需一段时间进一步研究总结。为稳妥起见,拟将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2018年5月。
据介绍,试点近两年来,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参审职权、参审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并取得阶段性成效,整体上看,呈现“四个转变”: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审理案件由注重“数量”到关注“质量”转变。
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是法官员额数4.3倍
在陪审员人数上,50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按要求完成选人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 .3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
从发挥的作用看,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81772件,其中,民事案件64917件,刑事案件11642件,行政案件5213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
试点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等群体性案件,提高了热点难点案件审理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但对大合议庭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及审判效率评估等问题,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民有法治精神和参与热情。同时,这项制度要与各项配套制度衔接,包括落实陪审员的物质待遇、保障其人身安全等,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得了,需要摸索期。
很多法院还没有真正去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只是单纯把陪审员参审的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
释疑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近两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来存在的诸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与规范。
抽中的陪审员积极性不高
根据2015年《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陪审员的选任方式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少数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参审积极性不高、积极要求担任陪审员的群众无法抽选成功;难以随机抽选到具有医疗、建筑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沈德咏在说明中指出,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且不尽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不少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适当保留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原则还是要随机抽选,但样本可以不一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指出,医疗纠纷、房地产、技术犯罪有相应的技术门槛,抽选对象可以限定在大夫、技术人员等。既要考虑公平负担,同时也要考虑到合理性,反映社会的意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南都记者指出,陪审员是否要求专业化,这个问题本身仍存诸多争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体现,就是要公众参与审判,未必非得很专业的人,“老百姓可以凭着自己的直觉参与进来,作出一个决定”。
周光权还指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越是专业的人就越稀少,劳动价值就越高。指望他们参与庭审,耗时费力,确实有难度。为此他认为,一方面法院要通过培训等方式,培养专业性法官;另一方面专业性人才可以在诉讼中以专家证人的方式出庭,未必非得要以专业性陪审员身份参加庭审。
事实审法律审难明确区分
当前试点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而在此之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都有表决权,但陪审员往往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往往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其擅长的领域,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将专业的法律认定问题交由法官专司其职。
但在实践中,这项针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做法也仍存较大争议。有专家指出,虽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采用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但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区分事实审、法律审。即使区分上有了比较明确的标准、规则,在实践中合议庭组成方式、评议规则、表决程序等仍需进一步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新生事物,机制还需要探索。”周汉华认为,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实践中常常无法区分,比如“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中事实和法律问题是交织到一起的,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可以减少机械适用法律,照搬法条。
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待完善
《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应当为3人。但试点方案规定,50家试点法院可以突破这一规定,探索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机制。
对此沈德咏指出,试点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等群体性案件,提高了热点难点案件审理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但对大合议庭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及审判效率评估等问题,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
改革还需配套制度相衔接
周光权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民有法治精神和参与热情。同时,这项制度要与各项配套制度衔接,包括落实陪审员的物质待遇、保障其人身安全等,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得了,需要摸索期。
“当陪审员来参与陪审,不能让他物质上吃亏,要让他的权利得到保障。”周光权举例说,在小县城里,人民陪审员陪审了一个刑事案件,或者参与了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个别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在后续遭遇打击报复,“这项制度不能只以大城市的社会情况来设想。”
如何把陪审员用好?周光权指出,很多法院还没有真正去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只是单纯把陪审员参审的数量作为考核指标,“如果这些陪审员坐在法庭上一句话不说,合议以法官为准,那么这个制度就没有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 王秀中 实习生 刘嫚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7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