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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研究员接受媒体采访 谈整合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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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五大看点

法制网记者蒲晓磊

标准缺失、标准老化、一些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矛盾……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标准化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从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整合强制性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修订。

看点一: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现行法律中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例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就没有列入其中。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广东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瑞爱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农业领域方面的标准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在陈瑞爱带来的议案中,有两个与标准化有关,分别是关于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议案。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陈瑞爱指出,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由于土壤、水源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农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地区和产业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指标超标、滥用抗生素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陈瑞爱认为,由于农产品在所有消费品中居于最基础的地位,属于生活必需品,产业体量大、主体多,监管难度大,即使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农产品不合格,对应的不安全食品数量也十分庞大,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威胁不容忽视。

“只有打造高标准,才能实现高质量。标准化法是构建我国标准工作法律制度的核心,作为一部基本法,未来我国关于标准规范的制定都要以该法为基础。”陈瑞爱说。

此次修订草案将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作为主要修改内容之一。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看点二:整合强制性标准

在2015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提出了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

“我国的标准体系中还存在着大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运行、规范企业行为的情形,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必要的。”孙宪忠对记者指出。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

为此,修订草案整合了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为统筹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强其权威性,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看点三: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改革方案指出,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

而且,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因此,为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

为解决标准老化缺失滞后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

为保障标准能够切实反映市场需求,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确定完成期限。

为满足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此外,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还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看点四:构建协调统一体系

根据现行标准化法第五条的规定,标准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

但在孙宪忠看来,在当前我国体制下,国务院授权的标准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无法行使统一管理,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上无法干预。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标准协调机制不健全而无法解决。

“比如,众所周知的电动自行车标准问题,虽然涉及1.3亿用户,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产业立场不一,历经10余年其产品标准仍未完成修订。信息产业中也经常出现因为行业标准问题而妨碍发展的例子。”孙宪忠举例说。

为了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衔接配套,修订草案作出以下修改:

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看点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浙江省消保委汽车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汪英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汽车国标低,由此导致汽车生产企业减配严重。

“以油箱材质为例,全世界90%以上的汽油车型使用高成本的工程塑料油箱,而个别汽车企业却在汽油车型上使用低成本的铁皮油箱,因为铁皮油箱的成本只有工程塑料油箱的一半。铁皮油箱车型一旦发生严重追尾事故,铁皮油箱因为碰撞火星会起火燃烧。”汪英来说。

“还有,车门密封圈应该是两圈(车身门框一圈、车门一圈),但是现在很多车型只有车身门框上有一圈密封圈,车门上的密封圈被减配了。如果发生车辆落水事故,只有一圈密封圈的车型,水会快速涌进车内,根本来不及逃生。”汪英来继续举例。

汪英来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汽车法规标准过低,并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方可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方可制定地方标准。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标准交叉矛盾和重复。制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需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该条还规定,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但是,标准化法却没有建立足够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因此现在面对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乱象,相关部门却束手无策。”孙宪忠说。

据国家标准馆统计,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三分之一的行业标准没有备案。一些已经有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没有即行废止。

“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孙宪忠说。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降低企业向多个主管部门分别备案所增加的成本。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企业未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或者公

开标准弄虚作假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法制网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