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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节奏之“依法治国”——习近平掌舵中国巨轮法治篇
央视网消息:3月初,春天的气息越来越浓。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参政议政,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依法履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要求,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
3月8日,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诸如此类的问题,将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找到法律的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立法精细化、精准化,积极回应民生诉求等方面下足了功夫,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了法治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成就。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改善法治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他表示,作为律师,自豪感越来越强了。
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十八大以来,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为什么要依法治国、要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做了系统阐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两份白皮书。
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透露:“2016年,全国法院在前三年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3件37人基础上,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
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近4年受理国家赔偿案16889件,赔偿金额近7亿元。
据了解,最高法制定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职能。
其中,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刑事冤错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实现公正司法,归根结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的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一系列改革部署,向司法陋习大胆开刀,步伐之大,令人振奋。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2月24日,一条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引来社会广泛的关注:最高检拟将对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切实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目前,该规定已起草了初稿,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出台。
为什么这次大家对“重大冤错可能案件异地审查”这么关注?因为,大家从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中,看到了这样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诚如最高检的同志所说,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什么障碍呢?有关专家这样解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办案单位或者原办案单位的上级可以进行申诉审查,这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纠错,虽然不排除自我纠错的可能,但是,从一些已经平反的案件观察,即使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错案,真凶已经再现、“亡者”也已归来,自我纠错往往都是很难的,大多数冤假的纠正之路也是一波三折。尤其是现在还有错案追究和追责,在原地原办案机关纠错的难度更大。因此,制定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异地办理的规定,很有必要。
“重大冤错可能案件异地审查”,这是一个期望“冤不了”的制度设计,属于程序范畴。制度的更加严谨和科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当然,“异地”也不能保证就一定会带来绝对的公正,但是,这决不影响“异地审查”的进步和积极的意义,它毕竟在制度的层面上,降低了人为因素可能对案件审查带来干扰的概率。
从最高检的解释看,拟“异地”审查的案件,主要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但没有绝对化。这意味着,非这类案件,也是有“异地”审查可能的。实际上,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非刑事案件的“异地”审理和判决,频率还是蛮高的。多年以来,涉及到级别较高官员的贪腐案件,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在异地审结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减少和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个做法一直延续到今天,说明这样做的效果是好的。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去年直接办理和指导下级院监督纠正了一批案件,包括新疆谭新善故意杀人申诉案、天津李松故意杀人申诉案、吉林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甘肃沈六斤故意杀人申诉案、安徽杨德武故意杀人申诉案等。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提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明确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否带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干部。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他还指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依法治国重在治理公权力,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它受约束,让它规范行使,让它受到监督。所以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重在治权。为了重在治权,我们既要强调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享有公权力的部门之间要互相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要让老百姓的私权利对公权力形成制约和监督,治权应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空前的力度,强力、持续的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对周永康、薄熙来等一批严重违法乱纪的原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绳之以法,依法查处了200多名中管领导干部,处理了100多万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大、人员最重要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严格执法与否,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采用专题询问的方式,对国家行政部门开展监督。在2016年的最后一场专题询问中,“重特大事故大都发生在国家早已明文应关闭、退出和淘汰的落后产能煤矿,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的规定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根本原因何在?”“农村建房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谁来监管?怎么监管?采取哪些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货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限如何治理?”专题询问的问题尖锐,击中要害,“辣味”颇浓。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坦诚回答问题,认真听取意见。困难在答问中清晰,对策在答问中明朗,共识在答问中凝聚。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严格依法进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2016年12月9日下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一年来,常委会制定8部法律,修改27部法律,通过7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作出1个法律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交出的立法成绩单。综览这张成绩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确保每一项立法都成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铁闸”:出台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一步搭建国家安全领域基本制度框架的“四梁八柱”;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向公众传达“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坚定态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等一系列法律试点授权,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两份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中国正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改革。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44万例,限制576万人次购买机票、207万人次购买火车票,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
为有效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法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联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60多个国家机关和单位搭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网络,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信息公布在网络上,限制其出境、招投标和高消费等等。这使“老赖”寸步难行、无处遁形,基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
法治在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日益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明显增强。
来源:央视网201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