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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民法典定调
北京商报讯 (记者 蒋梦惟)几十年磨一剑的民法典即将翻开首个篇章。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李建国介绍,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据悉,此前颇受社会争议的法人制度、虚拟财产、胎儿民事权利等问题在《草案》中予以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可谓中国民法典的灵魂。如果说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民法总则》便是这套百科全书的前言和大纲,体现着民法的精义与原则,折射着新时代的民法精神与立法哲学。因此《民法总则》(草案)从起草之初便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其实,人们对《草案》的关注,背后是对中国民法典长久以来的期待。正如学者所言,民法是“万法之母”,关乎人类社会的市场规则、财产保障、纠纷解决以及权利捍卫。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李建国介绍,《草案》共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等内容,共210条。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广大企业联系紧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我国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实当中,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大量的存在并进行了大量的市场交易行为,“从社会经济生活角度来看,完善法人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极为重大。可以说,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一项绝对的立法重点”。有专家表示。
《草案》拟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法人成立的特点、程序、职能等,我们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而这也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表示。而根据《草案》,在关于法人相关规定的章节,还拟规定“特别法人”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实际上,在《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后,社会上就对单纯以营利与否划分法人类型存在争议,认为这种分类不能准确覆盖所有法人类型。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就曾提出,简单地把法人分为营利、非营利两类,很多问题很难办,“比如一个校长如果用自己的家来办一个民办学校,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问题,他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如果改为非营利,那么按照《草案》的规定,他的资产就归零了;如果变为营利性质的学校,是营利法人,意味着他的土地要按公司商业地产来交土地出让金,按照公司的税收来缴税”。
“法人的分类非常重要,要慎重考虑”,辜胜阻说,“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等,如果按照营利法人企业管理的话可能就都做不下去了。”
对于《草案》重新调整法人分类的用意,苏泽林表示,法人分类直接关系到法人治理的模式。《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而去年亮相的《草案》首次审议稿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法人分类是各界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在业内看来,调整法人分类是为了反映不同法人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它们健康发展,并与我国民众的基本认知相符。
据悉,法学界也曾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建议,我国应将法人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就曾撰文表示,民法理论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意在揭示法人设立的不同目的,并因此决定法人设立的不同方式和法律适用上的重大区别。现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营利法人,而所谓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则应属于公益法人。
而对于去年《草案》首次审议稿中备受社会热议的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本次《草案》新版本又出现了一定的修改,即《草案》第131条拟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较之下,《草案》首审稿则明确: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草案》编纂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直言,法学界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还不能完全用一般的财产来定义,财产价值标准必须是社会性标准,是得到社会公认的,但网络虚拟财产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因此本次《草案》将原有说法进行了修订。
此外,对于社会讨论激烈的胎儿民事权利问题,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就此,业界普遍认为,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本次《草案》第十七条拟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孙宪忠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法学界对《草案》中这部分内容看法还是相对一致的,都表达出支持的态度,而且在国际上这项规定也是有经验可循的,只是社会上还有部分人士对此了解不充分,所以提出了担忧。“《民法总则》拟制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苏泽林表示。
在孙宪忠看来,在目前这个社会,仅靠一部民法典解决不了所有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因为在民法之外,比如《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道路交通法》等都涉及民事权利,“据统计,我国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有200多个,都要在《民法总则》里面得到体现和协调,让《民法总则》对它们都有一个管辖的作用,真正成为一部"上位法"”。
来源:北京商报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