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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酱油”的孩子是六岁还是十岁?听代表委员怎么说
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王海燕陈琼珂
见义勇为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如果造成被救助人损害,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打酱油的孩子六岁还是十岁?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总则草案在两会会场备受代表委员的关注。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分11章共210条。草案有哪些亮点,代表委员们如何解读这些条款?
为见义勇为者“护身”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是见义勇为者实施紧急救助时,如果给受助人造成伤害,这责任谁来承担?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代表们注意到,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在原来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作为需要救助人担责的前提。“这相当于进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担责的条件,对救助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兼顾了受助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代表委员们为这个条款点赞,称将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在法律上赋予见义勇为者一种请求权。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这一条款弥补了我国“好人保护法”的缺失。此外,还应该对救助人进行特别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免除救助人责任,因救助导致他人损害的,可以通过设立国家救助基金进行适当补偿;二是对有充足证据证明恶意欺诈救助人的被救助人予以处罚。
个人信息有了最强“防火墙”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诸如旅游开房、办理银行卡、考试报名信息采集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所酿成的悲剧更是引发社会关注。
互联网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而民法总则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加了一堵最强版“防火墙”。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不少代表委员注意到,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强调要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孙宪忠认为,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的目的就在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那么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200元就能买到很多手机用户的全套信息资料,让人不胜其扰。”全国政协委员周汉民说,草案回应关注社会关切,增加对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力度,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说明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用“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打酱油”的孩子该满六岁还是十岁?
能不能独立“打酱油”常被用来比喻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独立“打酱油”,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行为。“打酱油”的孩子该是多大?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了六周岁。
“打酱油”的孩子该满六岁还是十岁?在此前几次审议中,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曾有争议。
一些代表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也有代表委员担心,降低到6岁会不会步子迈得太大,不利于保护儿童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和智力的相适应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知能力在提高、心理成熟年龄在降低,这是普遍现象和趋势。但他认为,我国目前一般孩子从6岁正式开始接受教育,也是从这个年龄逐渐脱离家庭进入社会,在入学经过两年的学习和社会历练后更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监护可撤销、可恢复
现行民法通则中设定的监护制度,仅限于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民法总则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失能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代表委员们认为,该条款考虑到了我国社会老龄化速度加快,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增多的现状,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草案还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以国家监护为兜底,对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尤其是在应对社会老龄化方面有重要意义。”孙宪忠说,“过去的认识很简单,就是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承担这个职责。但调查发现,他们并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也没有那么多人手,经费上也有问题。所以,不得不建立以国家支持和国家财政税收作为保障的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草案规定“监护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或者恢复。”不过,如果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其监护人资格将无法恢复。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指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来源:上观新闻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