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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保护保护产权、人民权利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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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历经三次审议后,民法总则草案将于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将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按照此前的规划,若这次审议意见统一,民法总则草案有望表决通过。

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根据计划,编纂分两步走,即先编纂民法总则,然后再制定民法典各分篇。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此后在10月、12月分别进行了二审和三审。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在解释为何将民法总则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时说,民法博大精深,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民法总则规范的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是国家的基本民事法律,所以要提交给本次大会审议。

她还说:“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

目前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澎湃新闻一一梳理。

征地应给予合理补偿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常见诸媒体。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认为,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中国人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一些。将这种补偿上升到民法总则高度,也将让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

性侵、虐待子女,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后不能恢复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草案对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再想恢复监护权作了严格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父母,再无法恢复监护权。什么是故意犯罪?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解释,常见的有虐待、性侵等,但故意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类型繁多,每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主体主观恶性并不相同,故意的种类、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侵害的法益类型及对被监护人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保护个人信息二审时写入草案

2016年8月,山东“徐玉玉事件”发生后,电信诈骗背后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也作了回应。

同年10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据此,建议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此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遭性侵儿童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从18周岁计算

近年来,随着媒体曝光多起儿童遭受性侵案件,延长受性侵儿童的索赔诉讼时效的呼吁越来越多。

因为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一年,诉讼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意味着,一个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若在其受侵害起一年内未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再想请求这项权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著名民法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梁慧星即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016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即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王雷评价说,这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体现,有利于实现未成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彰显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理念。

民事一般诉讼时效拟由2年延长为3年

2016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修改: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胎儿或将有继承权

在草案提请初审时,胎儿也享有民事权利,被作为一大亮点,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中也继续保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工委民法室:初步考虑民法通则暂不废

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现行的民法通则是不是立即就废止了?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透露,“初步考虑是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民法通则暂时不废止。当然这个也要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同意。”

现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石宏说,现在来看,民法通则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可行的,并且是有效的,在当时条件下,能立出这样一部民法通则,这在中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石宏说,民法总则在编纂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的时候,尽量把民法通则的一些基本的规则都拿了过来。

不过,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除了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规则之外,它还涉及接下来将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篇规定的内容。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问题,在编纂民法典分篇时,还需要统筹考虑。”石宏说,也正是如此,他们的初步考虑是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民法通则暂时不废止,当然这要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同意。

来源:澎湃新闻 2017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