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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借民法典编纂之机修订物权法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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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物权法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核心提示: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两会上与物权法配套政策、司法解释相关的提案、议案至少有十几个。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将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我国物权法的议案。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两会上与物权法配套政策、司法解释相关的提案、议案至少有十几个。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将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我国物权法的议案。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物权法自1993年就开始起草,历经多方征求意见,草案几经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从而创下我国立法史上的纪录。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7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进行审议表决,终获通过。

据了解,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时隔7年第二次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并于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六大问题作出了规定。再加上2009年对于涉及小区的车位车库纠纷、住改商纠纷、物业费纠纷等问题的司法解释,物权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尽管如此,孙宪忠坚持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物权法仍有修改的必要。

孙宪忠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有民法群体立法中有一些法律将成为民法典的分则,有一些法律将成为民法典之外的民法特别法。在将成为法典分则的各个法律之中,物权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而且也是非常需要修正的法律。现行物权法是单行法律,它制定于2007年,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颁布之后也为进一步加深改革开放做出了贡献,这些我们要充分认识。但同时也必须要认识到该法的缺陷,这些缺陷有些是立法之初就有的,有些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表现出来的。借民法典编纂之机修订物权法是非常必要的。

孙宪忠认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所建立的物权体系大体上是完备的,需要增加的物权类型并不多。但一些重要的物权类型却欠缺必要的制度内容,因此导致这些财产权利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比如,国家所有权这种最为重要的公共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设计,因为受到前苏联民法学说的束缚,没有承认公共财产的真正的物权法律关系,因此公共财产真正占有人、使用人、受益人、处分人的物权,在物权法中没有任何规定。不但机关法人的物权没有任何规定,而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物权也没有规定,甚至公有制企业物权财产权利都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于民营经济实体组织的财产权利立法,都承认了企业的所有权和投资人的股权,但是在公有制经济实体组织之中,立法对于这种“所有权—股权”的法理结构反而模糊。在国家提出促进混合经济发展之后,这种模糊化的立法观念亟待改变。因为真实的财产占有使用人的物权不明确,这一部分最为重要的财产支配秩序就只能长期处于模糊、灰色的空间之中。按照国家提出的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精神,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很好的研究和解决。

此外,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忽视集体之中的成员权这个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改革试点中出现的“三权分置”、“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有利于农民权利也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措施,实际上在物权法制定之时就已经推行多年,但是物权法不但没有任何反映,而且还设置了阻挠性的规则。这些问题现在也应该到了修改的时候。

孙宪忠还提出,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法的内在制度,它对于物权变动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体现在很多法律规则上,但是不动产登记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很多重大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没有规定。在修改物权法时,这些问题也应该得到及时解决。(记者 李远方)

来源:中国商报/中国商网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