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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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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产权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圆桌对话】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李慧 靳昊

嘉 宾

迟福林委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孙宪忠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施 杰委员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全局视野、科学判断和深邃思考。

如何进一步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产权保护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本报特邀三位代表委员进行圆桌对话,为产权保护提供真知灼见。

要保护有形资产,更要保护无形资产

主持人:新时期的产权保护应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其意义何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迟福林委员:规范化、法治化的产权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保障。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科研体制的配套改革创新。目前,我国已开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还需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孙宪忠代表:从历史经验看,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特别重视对产权的全面保护,尤其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大众创新创业的热情,促进了科技水平的提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尚有待加强,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民法中的地位。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施杰委员: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发力。所谓内部,是指企业或权利人自身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该登记的知识产权应该尽快到相关部门登记;不能登记的,比如技术秘密等要加强保密措施。所谓外部,就是国家层面要加大对侵犯无形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把恶意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使侵权人承受高额的侵权成本。

在创新中保护,在保护中创新

主持人: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需要推动相关体制机制创新。这些创新应在哪些方面发力?

迟福林委员:深化产权保护,需要在创新中保护,在保护中创新。要突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保护的制度创新。尽快在服务业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使社会资本能够和公有制资本一样顺畅进入服务业领域;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增强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积极推动改革创新试点;突出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创新,进一步明晰界定和保护各类土地产权形式,拓宽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孙宪忠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产权保护的阐述体现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从投资保护的角度提出非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意义非凡,有利于促使企业家放心投资,扩大再生产。要从法律保障方面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支持,在执法和司法等领域建立充分的平等保护机制。

施杰委员:在经济发展中,要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就必须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促进产权保护步入 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主持人: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产权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应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产权保护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迟福林委员:建立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确立严格的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当务之急是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因政府违约导致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权益受损。

孙宪忠代表: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强调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对于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意义重大。在立法方面,建议完善对地权、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措施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施杰委员:在产权保护中,应明确公权的界限,加强对公权依法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防止职能部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侵犯私权利。建立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完善的法律保护,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来源:《光明日报》2017年03月08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