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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要强调科学性和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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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不能只看民法,还要看其对其他法律的辐射作用。民法总则在制定时被定位成中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上位法,或者是统率性的法律。民法总则的立法,要把商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文从民法通则中请出去,同时按照“提取公因式”法,提炼出民商事法律中基础性、共同性、纲领性的内容。

□本社记者任文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曾表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拟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6年6月27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第3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公众意见的征求也已于2017年1月26日结束。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收到多达几万条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120多处修改,专家们又提出100多条修改意见。即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的条文,与现在的三审稿相比还会有调整。

提升民众权利

已经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共11章210条,较民法通则相比,条文有重大调整。孙宪忠表示,一些条文的修改立意高远,对提升老百姓的权利有重大的意义。

孙宪忠告诉记者,我国涉及民事权利的立法有200多个,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在内,更多的是行政法规。

“草案中写入民事权利一章,就是要在民法总则中给这些法律建立‘上位法’的概念,让这些法律接受民法总则的统辖,为民事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系统性的指引。”孙宪忠说。

草案三审稿第108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个条文应该写在宪法里,现在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规定在民法总则里,从某种意义上讲,承担了一部分宪法职能,这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孙宪忠说,“这个条文涉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民事权利主体,为自然人,也就是普遍的老百姓的权利,意义非常重大。”

再如第112条规定,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孙宪忠表示,承认和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私有财产权利,并将其直接地写入民法总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草案三审稿中,民事权利的类型在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3种财产权利之上,增加了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孙宪忠表示,虽然更多的股权相关问题会通过公司法来规制,但把它作为民事权利,写到民法总则中去,也是一个大的突破。

此外,草案中还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权利在法律中都是类型化的,如物权、债权,是能通过概念表达出来的。可是有些利益在法律中是没有办法正面表达或者定义的,只有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看到其中正当的、可受保护的利益。把类似这样的法益作为一个大的权利类型,或者是受法律承认的利益类型,这种细化的规定是很有意义的。”孙宪忠说。

监护制度备受关注

从草案立法到现在,监护制度一直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从一审、二审到三审,条文都在不断地在修改,争议也比较大。

孙宪忠介绍,传统的民法里,有“亲权”的概念。“罗马法中,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亲权关系。父母养育孩子,孩子赡养父母,是亲权上固有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制度是设立在亲权之外的。”

“我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亲权’和’监护’从一开始就是混在一起的。父母自然而然的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是法定监护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孙宪忠说。

他还分析称,中国现在已经进入老年社会。过去谈到监护常常关注的是孩子,现在我们还要关注和解决老年人的问题。

目前,西方的养老都是社会养老,如通过买保险解决,我国还是以家庭养老的模式为主,法律强调父母子女之间的养育和赡养关系。

“如今对老年人的监护,若要纯粹的从家庭的角度出发,就会面临很大的问题。如一对年轻夫妇上面要赡养4个老人,下面要抚育孩子,问题很大。”孙宪忠说,“现在必须要通过监护制度走出自己的道路来,这个道路就是在承认中国的传统的家庭式养老有效的前提下,还要发挥社会其他力量在养老问题上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三审稿第31条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此前的草案二审稿则规定是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孙宪忠说:“通过调查发现,很多村委会、居委会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所以这样的规定是突出强调民政部门在监护上的责任,未来让民政部门在养老问题上多承担责任。”

强调科学性和体系性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始终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一直以来,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学界都有质疑的声音,认为已经有民法通则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为何还要编纂民法典?

孙宪忠对此表示,现行民法通则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是令人遗憾的,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社会实践的需要。“我通过调研发现,在现行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司法实践中能被援引适用的也就只有诸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生命健康权等10多个条文,其中很多条款都被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法律所替代。”

李适时曾表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不对法律进行修改,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在孙宪忠看来,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不能只看民法,还要看其对其他法律的辐射作用。他表示,民法总则在制定时被定位成中国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上位法,或者是统率性的法律。民法总则的立法,要把商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条文从民法通则中请出去,同时按照“提取公因式”法,提炼出民商事法律中基础性、共同性、纲领性的内容。

在肯定民法总则草案的进步意义和内容的同时,孙宪忠还提出,现在的草案在可操作性上还不够理想,要进一步加强。

“未来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不能太仓促。要强调科学性,必须认识到法律是国家治理的科学手段,对科学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强调体系性,知道问题应该从哪个角度,在什么地方去解决,防止立法碎片化和被肢解。”他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