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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稿拟降低行拘适用年龄能遏制“恶少”吗?
CFP资料图
【新民晚报·新民网】在近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这引来社会的广泛争论。降低行政拘留被执行人的年龄起点,能否有效遏制“恶少”,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贸然降龄或存风险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如果这一修订条款获得通过,那么最长可以达到20天的拘留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可以突破原有法律限制,适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可以说是该法涉及未成年人条款最重大的立法变动。显然,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是公众强烈不满的一种积极回应。“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执行制度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总体显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从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6年的2.93%。尽管尚无严谨实证研究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但是尽量避免将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监禁机构,避免短期羁押,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经验。如果贸然将大量低龄轻微违法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必须极为慎重。”他说,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16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的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
配套措施亟待跟进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看来,2005年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主要出发点是未成年人保护和责任能力,但随着时代发展变化,再继续坚持原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范,存在刻舟求剑的嫌疑。降低行政拘留执行的适用年龄,具有一定合理性,与未成年人保护可实现并行不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孙超说,降低行拘适用年龄有其可取之处,但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对部分受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严重伤害,而救济途径的缺乏,导致恶少更加为所欲为。社会的相对公平、利益的均衡正是本次修订的题中之义。此次修改行拘年龄并不违背我国法律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但建议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加强对被执行青少年的心理和法制观念辅导,防止仅采取惩罚的措施。(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王蔚)
来源:新民晚报 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