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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峻:谈《电影产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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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票房泡沫?《电影产业促进法》仅仅是个开始

作者:云飞

用“千呼万唤始出来”来形容3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丝毫不过分。这部被誉为“文化产业领域第一法”的法律历经十四年等待终于问世。十四年里,《电影产业促进法》历经《草案》三审,终于得到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继而全国施行;而中国电影票房,也从2003年的10亿元,飙涨至2016年的457亿元。放在中国影市未来将超越北美、登顶全球的大背景下,《电影产业促进法》更是一场“及时雨”。

尹鸿、吴峻对谈《电影产业促进法》

从电影创作摄制导电影发行放映,从电影产业支持保障到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电影产业促进法》都做出了规定,有关“偷漏瞒报票房”、“从业人员倡导性要求”、“电影评价体系”等内容备受公众关注,也迎来八方点赞。然而,在“电影分级制度”、“国产电影保护”、“电影审查尺度”等敏感话题上,法律似乎仍有些语焉不详——光线传媒董事长王长田就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意义非凡,但仍有具体问题要在实施中解决。

关键词:分级制

是初现端倪还是投石问路?

“不适未成年人”应提示

某种程度上,电影分级制度是中国电影最受诟病的痼疾之一,它与电影审查制度是天生的“难兄难弟”,在网络空间备受争议。电影分级制的拥趸坚称,片商经济利益至上的驱动之下,色情、暴力影片会对毫无防备的青少年观众产生负面影响,而在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影市,均有完善的电影分级制度。在新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里,涉及电影分级的内容出现在第20条:“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业内乐观观点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专门出台有关条款,“对于一直被讨论的电影分级来说,已经是一个端倪”,“这一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已经在以它的方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分级’开了一个小口,是用委婉的方式做分级。”也有声音指出,在市场和观影水平尚不成熟的今天,因为标识“青少年不宜“而成为片方的宣传卖点、引导更多人出于猎奇心理进入电影院的情况,或许在将来不难预见。

事实上,成熟的分级制度需要有严格的规定。以美国电影协会制定的影视作品分级制度为例,有适应所有年龄段观众的G级、建议在父母陪伴下观看的PG级、13岁以下儿童可能不合适的特别辅导级PG-13级、17岁以下观众需要父母或成人陪同观看的限制级R级、17岁以下观众禁止观看的NC-17级。显而易见的是,中国的电影分级制依然在路上。

关键词:幽灵场

虚报瞒报票房被定性违法

“吊销许可证”打击“偷票房”

自《叶问3》开始,票房造假问题开始备受社会关注,因其违法成本小、违法获利多,成为电影行业的显性顽疾之一。《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1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同时还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最严重者被处以“吊销5年许可证”的规定,无疑是对市场乱象的一记重拳。清华大学教授尹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票房造假的市场管理类规定,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最详细的有一部分,体现出保障公平健康市场的立法目标。不少影院经理也公开表示,对影城的具体运营工作上,将会格外注意偷漏票房方面的细节管理。

关键词:劣迹艺人

无明文禁止涉黄涉毒艺人复出

倡导电影人“应德艺双馨”

作为引领中国电影产业进入“法治时代”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开宗明义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为新法律的施行定下了基调。

涉毒涉黄艺人,在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之后,能否重登大银幕,回归观众视野?《电影产业促进法》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而是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要求电影人应“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此外,《电影产业促进法》还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从业禁止等。

据悉,有关部门也正在加紧制定处罚劣迹艺人的具体细则,未来那些无法严格要求自己的电影人,可能会自断职业生涯。

关键词:恶意影评

杜绝网络水军刷恶评

要规范“电影评价体系”

自去年贺岁档《长城》、《摆渡人》上映以来,网络水军故意刷恶评的阴霾一直挥之不去。一则关于“恶评伤害电影产业”的新闻将影评界和影评人推到了风口浪尖,这也侧面印证了电影评论在电影行业的前进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将“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提升到了法律高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吴峻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影评论在整个电影产业中间权利很大。而《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除了因为电影评论在市场竞争上能够起到很大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奖励符合国家要求的电影。对于恶意影评,则不仅仅要制裁写出恶意影评的人,更要制裁其背后的利益驱动。

而在《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之前,为规范网络评论,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网络影视评论委员会已于1月在北京宣布成立,发布了“网络影评人七大公约”,内容包括实事求是批评、反对网络语言暴力等等。

关键词:剪刀手

无“龙标”参赛将被禁5年

审查规范与国片保护并行

哪一种方法能让电影火速走红?段子手的答案是:被禁。调侃戏谑的背后,是“地下电影人”曾经面对的无奈现实。还记得当初娄烨携《颐和园》前往戛纳参赛的电影圈旧事吧?如今“龙标”——“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地位被再次提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不得改成网络电影在网上发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而在颁发“龙标”之前,电影审查则有望更加公开透明,《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要建立了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电影审查的标准,下一步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至于审查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前的“电影检查条例”如出一辙,围绕“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等大框架展开。

此外,国产电影保护仍被提高到法律条文的高度。新法指出,“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由于中美关于电影进口的谈判即将重启,避开引进34部的数量限制,而以排片占比的方式来指导影院经营,被解读为另一种国产电影保护。

关键词:配套法规

要“破冰”更要有“融冰”

业内呼吁出台更多实施细则

正如人体不仅需要骨架也需要肌肉血液一样,完善法律体系也需要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来丰富与完善。立法机关制定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立法过程的完成,倘若配套法规姗姗来迟,有法可依的问题依然捉襟见肘——对配套法规的极端重视是司法界的共识,放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施行上同样振聋发聩。

光线传媒总裁王长田就提出了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关于审查标准里有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要报送审查,谁来审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由电影主管部门审查还是军事、外交等部门审查,意见不同怎么协调,最后由谁来通过?又如国产电影的放映时间,这部法律规定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的三分之二,但具体怎么执行?如果不执行有没有处罚?再比如第16条中有八项内容的禁止,这和传媒的管理有类似之处,是不是把传媒管理标准完全移植到电影行业?

无论如何,由于法律的概括性与抽象性,《电影产业促进法》只是一个简明性的“大纲”,在为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破冰”之际,“融冰”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来源:界面网201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