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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法人员为何亟待保障?
《司法职业保障急需制度护航》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高度重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出了一系列新措施。但是,在司法改革试点开展过程中,还有一些重大而现实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落实得如何?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如何与司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进行衔接?域外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有哪些可资借鉴的经验?2016年年底,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的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各方专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稳定司法人员职业群体、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性措施。
党和国家对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高度重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出了一系列新措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人员职业提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措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这两部文件的诞生,在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制度改革上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在司法改革试点开展过程中,关于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理论探讨相对薄弱,还有一些重大而现实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2016年12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的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上,来自全国各地司法系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了现代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现状及发展目标。专家学者们思想观点的碰撞是为了达到司法职业保障的最终目的——使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相应司法人员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
为何保障 现状与现实
“2010年6月1日上午9时55分许,一枪手冲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持枪射杀两名法庭庭长和一名书记员,并射伤数人。嫌凶之后自杀。”六年前的一起法院枪击案不断地敲打着司法人员的内心。然而,像这样与司法人员对抗而发生了惨烈后果的事件,并非就此打住,也不是由它开始。
2010年5月18日16时35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发生一起爆炸案,放置在该院门前东广场台阶上一个花盆内的自制简易爆炸装置被引爆,未造成人员伤亡。四天后,深圳警方发布消息称,涉案嫌疑人钟某已被抓获。经审讯,钟某因个人一些诉求未得到满足感到不满,遂自制了一个简易爆炸装置,并引爆该装置泄愤。
2015年9月9日上午9时50分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合议庭在法院内公开宣判一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携带的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一名被刺到心脏。十堰市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证实,一劳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拔刀袭击了四名法官。
2016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歹徒逃跑后自杀身亡。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某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近年来,法官血染法袍的阴影始终笼罩在司法执业人员的心头,同时,检察官、律师等一些司法行政人员因正当履职被伤害的案例,也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2015年开始,一些地方出现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潮”一度成为舆论热点。除了薪酬、社会地位和声望等因素外,法官、检察官更加关注能否在司法过程中体味职业的尊严、实现对正义的追求。而对于律师而言,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等尴尬的境遇虽然在逐步改善,但也不时地给律师执业带来不少困扰。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坚守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人员,不仅应具备相应的高素质,而且对其履行法定职责,应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保障。在本次的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教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研究如何完善司法人员履职的职业保障,首先要确定司法的功能定位,因为司法职业保障是以司法的功能定位为基础的,功能定位基础不确定的话,关于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的具体问题就很难继续进行探讨。如果对“最后一道防线”镇守者的要求很高,那么,对其的保障当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如何改革 路线图与时间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意见》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
继此《意见》颁布之后,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据悉,此《规定》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
通过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阻碍是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规定》立足于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在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为全面做好司法职业保障工作,《规定》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安全履职、免受滋扰。
此外,《规定》还对如何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作出规定,要求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有专家提出这样评价:《规定》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说是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锁。
如何健全 目标与方向
国家尽管出台了上述一系列制度上的保障措施,在实践中也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从根本上讲,离司法执业人员所期许的目标似乎还有一些距离。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到底要从哪方面入手,需要构建一个怎样的制度才能抓住其根源?
研讨会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明志认为,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司法的一切要素都应当为这一目的服务,司法职业保障也是司法的一个要素,其价值在于能够从人力资源上保证司法制度正常有效地运行,能够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这是司法职业保障的出发点和价值所在。
从根本上来讲,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职业保障中,职业待遇和职业安全是其核心。职业待遇要有吸引力,吸引足够的人才,否则,司法制度会形成恶性的循环;司法职业风险要划定在正常的范围之内,而现在让法官承担了过多不正常的职业风险。
在研讨会上,《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认为,关于司法职业保障,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关人身安全的职业保障和履职能力的职业保障;有关权利的保障和福利的保障;有关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保障;有关言论的保障和行为的保障;有关集体的保障和个人的保障。他用另一个视角总结了司法职业保障,即“心”的保障。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现有机制带给他们“心”里的保障,并不能够让他们得到足够的安全感、尊严感和归属感。刘桂明认为,“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这三个字上——“潜”“钱”“前”。
“潜”,是指潜能的发挥。任何一个司法人员,如果在一个能够让他的潜能得到发挥的团队中,他就会全心全意地在这个集体中干下去。所以,以潜能的发挥来留人,就是一种最有效的“心”的保障。“钱”,是指薪酬的发放。如果我们有一种体制能够基本保证法官有尊严地生活甚至是美好的生活,那就基本可以保证法官的“心”的保障。而“前”字,是指前途,也就是要为司法执业人员提供成长空间。尽管他们辛辛苦苦、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但因为有前途、有前景,才能让他们的“心”得到更多的获得感,让他们更有尊严感、更有荣誉感、更有归属感。
同时,研究司法的职业保障问题,需要以司法职业的特点、司法工作的规律性要求为基础。王敏远指出,司法公正的特殊要求,让司法部门、司法人员需要与其处理、裁判的事项作最严格的利益切割。司法如果与其处理、裁断的事项存在利害的关联,其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司法特别需要关注履行职责与其有没有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司法人员的履职和其利益有关联性的话,司法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都不会得到保证。
他举例说明,很多时候,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正是因为与职能部门办案时的利益没有切割开,有相应的关联,以至于使其执法过程中的动作变形,甚至违法处置涉案财产。如果利益不能完全切割,司法便如同其他职业一样,违法甚至腐败的情况就很难避免。然而,利益切割需要有前提,就是保障要到位。以往,一直对司法者个体在履职中与其利益的切割比较关注,然而,对司法部门与利益的切割,也同样需要关注。因此,保障要到位,不仅是指对司法人员的保障,而且包括对司法部门的保障,即,对司法机构办案经费、办案所需的人员等保障都应到位,这是对司法职业的整体保障。
司法职业保障关乎着司法人员个人的职业尊严和职业安全感,关乎司法权威的实现,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但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法治生活环境。只有在一个完善的法律共同体的保障中,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感受到来自公平正义的安全感。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