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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交给各个有立法权的城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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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春节临近多地限制烟花爆竹燃放专家指出立法时千万别忽略百姓心声

法制日报记者蒲晓磊

临近春节,各地关于烟花爆竹的管理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或是沿用已有规定继续管理,例如,上海沿用去年规定,继续全面实行(包含春节期间)外环线内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外环线以内全面禁止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或是出台新规加强管理,例如,《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然而,并非所有的管理都得以顺利开展。

1月16日,在下发《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两天后,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决定收回并停止实施该紧急通知,暂停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

“可以看出,出台这个禁令的初衷是好的,但肯定不可能实现。而且,出台前也没听说走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有点操之过急了。”河南省郑州市居民肖倩(化名)对记者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时,公众的意见必须得到重视。

“燃放烟花爆竹究竟是谁的权利呢?当然是公众的权利。既然如此,我们在平衡公众权利与义务的时候,首先要听取公众的意见,要让他们在法律平台上畅所欲言。只要政府对此保持开放性,让人们公开讨论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方法,相信就能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乔新生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可以交给各个有立法权的城市自行决定,而不宜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至于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污染空气、火灾等方面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进行规制。

“禁放令”的是与非

1986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施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了带过渡性质的“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

1992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1993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施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在此之后,一场“禁放”潮波及全国,包括上海、武汉、西安在内的282个城市颁布了类似法令,禁放烟花爆竹。其中,大多数颁布禁令的时间集中在1992年至1995年间。

不过,自“禁放令”实施以来,“重塑节日气氛,找回年味”等质疑声也始终不断。

2003年12月,山东青岛率先对原有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在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2004年,北京市改“禁”为“限”。自此,“解禁”的热潮开始涌现。到2006年底,全国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禁改限”。

“禁改限”10多年之后,河南省的“最严禁放令”让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1月14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全省包括乡镇、农村在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两天之后,形势出现反转。

1月16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决定收回并停止实施该紧急通知,暂停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

对此,河南省环保厅工作人员称,之前的“最严禁放令”,是出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角度,下发了扩大范围禁放的紧急通知,目的是想通过扩大范围,进一步有效控制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文件下发后,民众反映比较强烈,考虑到该通知与中国传统文化可能产生矛盾,经过研究,决定收回该通知。

“从全国层面来看,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是各个城市自己的立法。而且,采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比较多,全面禁止的比较少。特别是,这样的立法基本上集中于各个城市。这种情况反映的是,立法是对各种社会利益和诉求的一个平衡。”支振锋指出。

“立法必须讲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偏好。哪怕再好的立法意图,如果不符合社会需求、与社会整体情况不相适应,也推行不下去。”支振锋认为。

传统民俗PK环境污染

近些年来,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的争议一直存在。

一方面,人们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会加重大气污染,同时带来火灾、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另一方面,人们依然把燃放烟花爆竹视作春节习俗的一部分,与春联、年画等构成了春节的浓厚氛围。

支振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以“传统生活方式”为名任由烟花爆竹的燃放,也不能以“不文明”“污染环境”“有导致火灾风险”等原因而一禁了之,目前来看,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就成为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移风易俗体现的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不能因为某些习俗长期延续,而不能加以改变;也不能因为某些习俗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弊端,而彻底加以禁止。”乔新生说。

正因如此,乔新生认为,在制定法律规则改变习俗时,必须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如果公众还没有做好准备,那么,不妨暂时搁置下来缓一缓,等到人们深入讨论达成共识之后再作出决定。当年之所以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变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就是基于对社区居民的尊重,基于对传统文化的普遍认同。”乔新生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同样认为,要根据民意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规。如果忽略公众的真实心声,一味以强制手段执行全面禁放政策,公众的抵触心理往往会很强,从而不利于相关措施的落实。

“应在充分尊重民俗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并且尽可能地保护民俗,限时限区域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禁放不能搞‘一刀切’,要采取步步为营、循序渐进的模式才能逐步改变公众的习俗。”李建伟说。

在这方面,安徽合肥的工作被视为较好的范例。

2016年8月16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立法评估。为了解实施情况和民意诉求,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问卷调查,共设置了15个问题,内容涵盖环保、民俗、禁放等多个方面。

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反馈,93.06%的居民赞成实行禁、限放。目前,《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已列入2017年工作计划,并向上级人大进行了汇报,具体何时正式推进还有待确定。

地方可根据情况自行立法

支振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关于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不需要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规定。

“目前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城市,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目前来看,现有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社会治安等相关法律,已足以应对。”支振锋指出。

“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地大物博、民情和民俗多种多样、社会文化丰富的现状,在一些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特定的主要属于地方性的问题上,新修改的立法法已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立法权的城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自行立法。”支振锋说。

而最近几年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也显示出了这样的趋势。

最近几年,因为雾霾,人们对于空气污染现象格外关注。由于烟花爆竹燃放时释放出污染物质,会造成空气污染,春节前夕,多地都出台规定,在重度空气污染期间,对烟花爆竹的燃放作出相应限制。

例如,北京市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消息称,春节期间如遇空气重污染天气,北京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配送、燃放烟花爆竹。

“我的建议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交给各个有立法权的城市自行决定,不宜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至于其中涉及到的火灾隐患等问题,可以适用消防法等法律。”支振锋说。

来源:《法制日报》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