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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电子商务法要回应分享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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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1月13日,草案征集到了来自社会各界共442条意见建议。

在近日举行的“第一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目前的草案对分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他建议明确草案立法定位。研讨会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讨会主办。

以下为周汉华发言摘要:

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阶段

电子商务有一个逐步演进过程,从最初的企业电子化、信息化、在线商店、电子支付向包括B2B、B2C、C2C等更高形态演变,本质特征是将线下环节更多搬到线上。最初代表性的电子商务企业是亚马逊与阿里巴巴。

但是,这个阶段的电子商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并未对传统生产方式带来革命性挑战。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分享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开始出现,代表性企业Lending Club,Airbnb, Uber,滴滴出行、小猪短租等分别成立。

分享经济平台的出现,带来的是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消费者剩余与服务提供者收入增加、服务提供者灵活就业、盘活闲置资源、改善消费者体验、形成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信任机制,并促使传统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初期电子商务阶段的法律问题已经解决

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要解决的是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明确电子化的法律效力,二是确定网络环境下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电子商务初期发展阶段面临的上述两个问题在《电子签名法》(2004)、《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2006)和《侵权责任法》(2009)中分别得到回应,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2000年制定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近年来陆续制定、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等,对平台责任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形成了比发达国家要严格得多的平台责任法律规范体系,这一阶段的立法目标应该说已经基本实现。

分享经济给立法带来的挑战

分享经济在带来巨大机会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服务提供者不是平台公司的雇员,会使最终的法律责任从公司转移到服务提供者;同时,服务提供者何时能够得到服务机会无法得到保障,必须依赖平台撮合,实际上是一种零工经济,尽管资本投入以及生产工具维护成本均要由服务提供者承担;即使服务提供者全职从事服务,如果法律缺乏规定,会失去应该享有的劳动者法律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长期和谐。

对于消费者而言,平台公司掌握消费者大量隐私与个人信息,有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的风险;由于传统的管理制度并不适用于新业态下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会有人身与财产安全方面的担心与风险;消费者要想获得分享经济服务,必须接入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可能会因此产生新的数字鸿沟。

对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还有一个是否能够公平获得各种服务的问题。

从我国前一阶段网约车政策制定的过程来看,分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否合法,新业态与传统行业如何协调发展、平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平台与司机是否都需要许可管理,政府、平台与司机是什么关系,如何进行政府监管,如何防止垄断现象,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的雇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如何划分,专职司机与兼职司机是否应该分类管理等,都是重大、复杂的现实问题,引发了持续、广泛的争论,影响必然还会持续很长时间。

电子商务法草案应调整定位

电子商务法草案未能聚焦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重大挑战(甚至从未提及“分享”概念),使整体立法思路明显滞后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也导致具体制度设计缺乏前瞻性、全局性。

比如,将分享经济之下的P2P服务提供者一概归入“经营者”并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不但不符合分享经济内在要求,就是与已经出台的网约车改革政策和推行已久的自然人网店管理做法也有很大的距离,实际上是一种倒退。

让分享平台之上的全职服务提供者进行工商登记,等于让平台雇员进行工商登记,不但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不符合工商登记制度的内在机理。

再如,对于传统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只要能够提供卖家真实姓名就可以免责。但是,在分享经济模式下,对于全职服务提供者而言,平台完全有可能是事实上的雇主,如果平台提供了服务提供者真实姓名就可以免责,等于将风险完全转嫁给用户和服务提供者,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服务提供者权利保护显然都是极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分享经济发展。

还有,对于分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许可管理、是签署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服务提供者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等,草案都没有提供任何答案,存在大量立法空白。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草案应调整定位,聚焦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体现时代精神、时代意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