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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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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大司法政策之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2016年4月18日(见2016年4月19日人民法院报四版)

上榜标签: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

内容导引:《解释》共20条,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规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冀祥德点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解释》的最大亮点是“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调整至三万元;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