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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平反冤案值得肯定,死刑控制任重道远

——专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
记者 任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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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6年内地刑事司法动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最需要关注的,一是冤假错案的平反,如近期最高法院直接平反的河北聂树斌案、吉林孙氏兄弟涉黑案等;二是对死刑的控制,从贾敬龙案中的舆论可以看出,这些年来社会观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杀人不一定都要偿命。

考虑到中国政府正在研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问题,以及近年来司法公开领域的进展,刘仁文预测,大陆死刑数字公开的压力增大,这将进一步推动死刑的减少。

错案追责不能只看办案人员

《凤凰周刊》:关于聂树斌案这样一个旷日持久的案件最终得以平反,你怎么看?

刘仁文:首先说一个观点。聂树斌案结果出来以后,有一种声音,认为不值得庆贺。因为经过了这么多年,正义都疲惫了。现在大家不去追责,不去批判,反而庆祝法治的胜利,有些本末倒置了,甚至认为很多媒体和专家学者是在消费聂树斌。

我觉得要辩证地看这个问题。追责当然很重要,但是聂树斌案得以平反这么重大的事件,理应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否则就失去了它本应带来的积极意义。

我较早有机会接触到聂树斌案,但是一开始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参与很多,主要是基于对河北省公法检机关提供材料的信任,甚至还对个别“死磕派”律师有所偏见。后来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听证的时候一些内幕披露出来,让我触动很大,怎么会有这么多的问题!所以我在有机会跟最高检、最高法有关领导汇报我的意见时,就希望推动此案能成为无罪推定的一个标杆。我还跟山东方面有过接触,也是反复强调这个观点。

现在想来,这里面确实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媒体报道的时候,许多律师和同道一直说这个是冤案,但是体制内的人看这个案子的时候,可能还是会倾向于相信有关部门所作出的回应。

所以最后的平反,应该会触动到很多人。我自己忍不住回想起接待过的一些上访户或者给他们的答复,当时就说我帮你联系过有关办案部门了,人家给的答复是你这个案子没问题。现在我担心这种答复是否能让人踏实?

《凤凰周刊》:关于追责,也有人担心,现在平反冤假错案特别困难,有很多阻力。强调追责会不会让一些还没翻过来的案子阻力更大?

刘仁文:这要看是怎么追责。我认为对于这种历史案件,必须考虑当时的具体背景,区别对待。比如一线的办案人员,如果没有刑讯逼供,伪造、隐匿证据等行为,只是按部就班地正常工作,虽然最后案子错了,也不应该追责。

但是在此案的申诉和平反过程中,如果有人故意阻挠,特别是某些领导,明知是错案还压着不翻的,那么就一定要追究他们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样就不用担心追责会让平反变得更难。

我再强调一下,不能把追责集中在办案人员身上,特别是在当时那样的历史时期,司法行政化的问题还很严重,很多时候像这种案件都是领导拍板的,如果只追责具体办案人员,而不去追责实际拍板者,这样的追责既不公平,也缺乏深度。

防范错案任务艰巨

《凤凰周刊》:这次聂案平反中有个很有意思的程序,就是在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先经过了山东高院的复查,这个过程你怎么看?

刘仁文:聂树斌案经过这么多年,最后需要最高法院来出面,特别是中间还经过了山东高院这样一个环节,我觉得可以凸显这个案件平反的难度之大和问题的复杂性。

在河北和最高法之间,经过一个山东的听证,这种模式并不多见,也可以说是一个创新。一个案件过去这么多年了,重新启动并不容易。启动这样的程序,一来比较慎重,二来也可以给方方面面充分的时间,把各自的工作做到家,最后也可以给整个社会一个充分的心理准备。

我认为平反冤假错案不一定要有固定的模式,只要有利于查明真相、有利于平反冤错案件,就可以在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大胆探索,积极尝试。甚至如果发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防止和平反冤假错案的,也要修改法律。

《凤凰周刊》:最近两年来,得以平反的错案似乎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有社会影响力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你)怎么看这几年错案平反工作的总体趋势?

刘仁文:我认为在冤假错案的平反方面,还是要给近年来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点赞。即使有的是通过各地司法机关平的反,但这里面的很多案件,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是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的。当然,律师、媒体等方方面面都起了作用。

“12.4”国家宪法日那天,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放了一期节目叫“我不是黑社会”,播的是第二巡回法庭胡云腾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平反的东北孙氏兄弟涉黑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发现最高检派出的检察官也是支持平反的,说明在一些重大的冤错案件中,“两高”的意见相当一致。

但是我们可以设想,全国那么大,一个案件要引起最高法、最高检的关注,何其难也!比如聂树斌案,这么多人一直在推动,律师、媒体、学者、还有那个公安局的副局长,中间又经过了山东高院。这种博弈过程非常复杂,甚至可以说最后的平反有一定的偶然性。可能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最后就翻不过来了。从目前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冤错案件都涉及到刑讯逼供。现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但我认为更重要的,还是保障律师在场权。因为录音录像经常会出一些问题,比如机器坏了、没电了,恰好那一段丢了。律师在场的话,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除了刑讯逼供,也会有其它问题导致错案。比如美国很常见的就是被害人、证人的错误指认。当时受到了惊吓、或者没看清,也会导致错案。所以说防范冤假错案,依然任务艰巨。

另外,对于一些历史案件的平反,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太难。因为当时的法制不如现在健全,有的案件材料也找不到了,或者当时就没有材料,甚至根本就不是法院判的。比如建国后的历次运动,还有“严打”等。当事人可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家破人亡,现在他已经申诉到老了,但法官说这个我可管不了,我们都是后来新来的法官,法院大楼都搬了,你这个案件我们没人知道。

对于这一类的案件,我觉得可以考虑成立一些专门的委员会,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进行统一的审查、平反和补偿,来赢取更多的民心。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不一定像司法审查这么严。现在国家经济发展了,也有条件这么做。毕竟是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给他们一个抚慰是我们应该做的。

死刑控制任重道远

《凤凰周刊》:一个因为农村土地纠纷积怨而杀人的农民,最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您如何看待贾敬龙的判决?很多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强拆的主体和程序都不合法,所以贾敬龙的杀人罪不至死。

刘仁文:首先我想说的是,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制度已经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杀人不急吧。我曾在《法学研究》上发过一篇文章,叫《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在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死刑立即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这些制度也许有它存在的历史必要性。但现在我们的共和国已经成立60多年了,更重要的是国家建设和人权保障。

回过头来看贾敬龙案,也跟这个制度有关。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之后,舆论反弹很大,都认为不该杀。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核准之后7天就要执行死刑。很难指望最高法院在这7天之内可以收回成命,这样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了。如果判处死刑和执行之间的时间能够更长一些,就会留有一定的缓冲空间,就不致这么被动。

从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死刑的社会观念也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不再认为“杀人一定要偿命”,而是多了一些对某些特殊的被告人包括杀人犯的同情和怜悯。

世界上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我国的死刑适用罪名,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我们司法机关的理念还原地踏步,就有可能跟不上社会观念的变化。当然,我并不是说死刑的判决要搞民意审判,必须警惕司法的民粹化。像药家鑫案,当时判死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意,都说要杀,但后来发现,其实因为信息不对称,老百姓搞错了,他不是富二代,所以有的网民又开始后悔了。

如果我们能改革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像很多国家一样,死刑判决之后要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执行,那么这段时间内,可能一些特别强烈的情绪就会过去,或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能够解决,那么一些人的命就能保下来。

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死刑的执行从法院系统分离出来,比如交给司法部,这样法院判完以后就不用再管。然后完善死刑救济程序,让当事人有机会申诉、甚至向国家主席等申请特赦,这样就比较主动,也比较慎重,符合当前保障人权、防止冤案的需要。

对死刑的控制必须从一审阶段就重视起来。现在有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因为被害人方面的压力,一审可判可不判的都判了死刑,然后寄希望于上级法院来把关,认为二审改判或者最高法院不核准的话,被害人这边更容易接受。

实际上这样问题很大,因为从司法亲历性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最了解的,如果一审判了死刑,后面就更不容易改过来。就算改过来,被害人也会产生疑问,上级法院是不是有问题?一审明明判了死刑,这样也不利于息讼止争。

《凤凰周刊》: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法院以后,这些年的死刑数字是不是呈一个下降的趋势?

刘仁文: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后,当时确实有一个很大的下降,学界公认减少了一半以上。但后来李昌奎等案件又掀起了一股“死缓翻案风”,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有反复,下降中又有上升,现在总的来说应当是比较平稳。

死刑数字现在仍然属于国家秘密,这说明尽管纵向比,这些年我们减少死刑功不可没,但横向比,我们的死刑数字可能还是比较多的,公开死刑数字在国际舆论上就非常被动。比如说我们出去参加国际会议,或进行人权对话,其它国家的学者问你们死刑减少了一半以上,这是很大的一个成绩,有多少呢,你不说也没法帮你们宣传啊。我们说确实不知道,因为是国家秘密,他们就接着说,这不符合国家秘密的标准啊,公开死刑数字不会危害到你们的国家安全。

更重要的还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1998年就签署了,但全国人大一直没有批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批准以后,死刑数字每年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报告,那就必须公开了。另一方面,这些年最高法院一直强调司法公开、裁判文书上网,这对死刑数字的保密也带来很大压力。现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总不能大部分的死刑判决都不公开吧?司法公开的目的就是让老百姓来监督法院,大家关心的,通常还是有影响力的大案,比如死刑案件。这些都不公开的话,一般的判决书上网再多,也会大打折扣。

考虑到国内外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认为接下来我们在死刑控制方面可能还会有更大的步伐,会取得更大的进展。因为必须尽快使死刑数字达到一个可以公开的程度,这就要求我们做好顶层设计工作,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研究进一步减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