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王敏远:聂树斌案可以成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纠错的范例
字号:

原标题:聂树斌案的平反警示了什么?《聂树斌案:疑罪从无新判例》系列报道之三

经历全社会近12年的关注和呼吁,聂树斌案迎来改判无罪的大结局。有评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聂树斌一案的终局改判,不仅创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典司法案例,而且体现了最高法院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担当,将成为司法史上值得铭记和浓墨的一笔。

但是,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聂树斌案而言,改判无罪远远不是终点。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如何反思和吸取教训,“不但让正义不再缺席,而且让正义不再迟到”。

“疑罪从无”理念

有望成为司法活动新标杆

聂树斌案纠正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案件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

美国最早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美国法院通过辛普森案让这一原则变得家喻户晓。“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无疑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该法律界人士说。

有统计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近30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情况下司法人员的“疑罪从无”理念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远没有深入人心。

2013年5月6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文章指出,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沈德咏在文章中写道,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对于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而言,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除了老老实实承担责任,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沈德咏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聂树斌案纠错后,作为一种警示,沈德咏的文章再次被转发到中央政法委的微信公号“长安剑”上,提醒人们从每一次平反昭雪中吸取深刻教训,让冤假错案不再发生,才能真正告慰像聂树斌一样的无辜者和所有为事实真相奔走呼吁的人。

让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回归本来面貌

聂树斌案的纠正,“真凶再现”是缘由。但是,如果将目光仅仅局限于“真凶”王书金的出现,纠结于通过审判确定王书金是否真正的凶手,不仅难以纠错,而且,很可能会引出新的冤假错案。从这个角度讲,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给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的纠错提供“样本”,向预防再次发生类似冤错提出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教授为此撰文指出,纠正冤错案件并不完全需要借助于“死者复活”“真凶再现”,即使不能认定本案另有真凶,但若原判建立在物证等实物证据十分可疑、供述等言辞证据难以置信的基础之上,案件中存在不能排除另有真凶等重大疑问的情况,也应纠错。另外,聂树斌案的再审及纠错所提供的“样本”,也有程序方面的意义。聂树斌案通过异地复查、再审,由律师全面介入,并充分阅卷,这些程序方面的特殊做法,可以成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纠错的范例,甚至可以考虑成为刑事再审程序完善的重要依据。

然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当事人只能提出请求法院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申诉。而申诉仅作为再审案件的来源,本身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从聂树斌案长达11年的纠错历程来看,如果没有“死者复活”“真凶再现”这样的特殊情况,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的几率几乎是零。

“以前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都是因出现了真凶落网或是亡者归来的情形。依靠极其偶然的因素来触发再审程序的启动,这是不正常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

在陈卫东看来,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启动更多的是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入手来进行判断。换言之,即重新对疑罪案件进行审视,判断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情形。“再审程序回归到本来的面貌,对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把握,只要定罪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

陈卫东承认,过去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模式不利于案件的纠错与再审的进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已经形成了预断,且本身自我纠错就很困难。因此,现在推行的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种情况更导致原审法院进行再审纠错的困难性。

为了减小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和纠错的阻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改变了过去再审程序主要是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规定除非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更为适宜,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必须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异地管辖的原则可以使再审审理更加客观、公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原审法院的工作负担。如海南的陈满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种制度设计与司法操作,较好地保证了再审案件的质量。

对于再审的异地管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再审复查是否也可以异地指定,虽然法律未作出规定,但聂树斌案纠错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就已经开了个好头。

“指令异地复查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其自查的缺陷,无论最终是否提起再审,异地审查的公信力都要高于原审法院的自查。虽然异地审查的模式并非常态,但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与法治精神的考量,这种操作应当是适当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将该模式常态化,使异地审查也能够于法有据。我相信,随着刑事再审程序的回归,将有更多的司法机关主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职责,去纠正错误。”陈卫东说。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回溯聂树斌案再审纠错全程,再一次印证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深远意义。

从聂树斌案的办案流程就可以看出,公检法之间应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荡然无存,最后只剩下配合。有人用吃饭形象地形容三者为:公安局是做饭的大师傅,特牛逼,原材料自己采购、原材料自己保管、在自己厨房洗菜做饭,都是公安局一家子独立操作;检察院是端饭的小姑娘,特窝囊,公安局做什么饭,就端什么饭;法院是品饭的烹饪师,特幸福,检察院端什么饭,法院就品什么饭,照猫画虎是法院不学就会的基本功。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流程就变成了公安局做什么饭,检察院就端什么饭;检察院端什么饭,法院就品什么饭。只有在公安局做的饭菜色形太粗糙、味道太难吃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退回去重新做,这种办案的流程,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侦查中心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实际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这可能既造成审查和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也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

“实践中冤案的形成,无一不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卞建林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触及中国刑事诉讼中这一由来已久的症结。

卞建林解释说,这一改革要求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检察院决定,而是由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也就是说,要实现庭审实质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防范冤假错案,关键在于推进庭审实质化,克服以卷宗为中心的观念,把审判活动的重心从对卷宗材料的审查,转移到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上。“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对侦查证据和卷宗材料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怀疑’,带着怀疑的眼光审视侦查证据,通过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形成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判断。”

可以肯定地说,也正是做到了庭审实质化,聂树斌案才得以再审改判。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冤假错案的纠正将成为一种常态。就像一位旁听聂案宣判的老教授所言:“现在连聂树斌案这块硬骨头都啃下了,还有什么冤假错案不能被纠正?!”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