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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法治和德治不可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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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德结合开启国家治理新境界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者表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法治和德治不可割裂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有其特定的地位和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教授曹义孙表示,德治既是法律制定时所追求的价值,也是法治实现效果的评判标准。从后者看,法治与德治都是治国理政的手段,法治侧重于制度规范的建设,德治侧重于内在德性的塑造。虽然从不同角度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理解会有所区别,但是良法善治是它们的共同追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两者都不能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看来,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法治不应当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思想意志;而对于道德沦丧的主体,思想道德的约束也常常无济于事。我们既要反对以法治完全取代德治的做法,也要反对重视德治而忽视法治的倾向。

“法律和道德都是重要的社会规范,但是对于现代国家治理而言,法律和道德又有主次之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红雷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德治则对法治发挥补充和支撑的作用。应当说明的是,正如法治的重心在于公权主体服从法律,德治的重心也在于要求公务员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强化德治的支撑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和变革时期,法治化是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然而,在进行法治化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法律所不能调整和管辖的范围和事件,而它们往往属于道德的辖区。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守法是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要求。钱弘道认为,就具体的行为规则而言,法律所能吸收的一般是道德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最起码的要求。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科学地区分法律与道德,是确定法律与道德各自作用范围和功能的前提,是依法治国的有效保障,也是认识以德治国必要性及其方式的前提。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李红雷表示,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如不确定性、滞后性等。历史与现实均证明,仅仅依赖外部的监督并不能成功建设法治,必须高度重视良知和道德的作用。如果只精通法律而无道德,就会出现玩弄法律、歪曲法律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才能真正得到遵行。因此,必须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曹义孙表示,法治建设的理想状态就是良法善治。我们强调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来治理国家与社会,不仅要定分止争,解决冲突纠纷,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思想素质与道德教养。我们强调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是要重新建立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的观念,让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守法者都能将浸透德性的法律规范内化为内心的准则。

实现法治和德治深层对接

建设现代法治中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必须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深层次对接。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自律组织在制定、执行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作用。”李红雷表示,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深层次对接,就必须在加强法律制度保障作用的同时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对于超越社会公认的公德底线的行为,应让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要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钱弘道认为,法律要发挥作用,全社会首先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就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他表示,当下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道德建设,坚持进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符合现代传播规律的方式将传承弘扬下来。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深层对接。

在曹义孙看来,可以通过法治与德治的融通机制来促进两者的相互融合。首先认真研究、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德治理论,用现代德治理论引领立法,实现制定良法的目的。其次是结合当前的法治评估手段,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作为对法治实现效果的评价标准,形成对法治建设的反馈机制,以达至善治目的。再次,协调推进法治与德治的内化工作,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将法治与德治的观念转化为各类主体的内在价值信仰和行为规范。最后要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在法律遵守及德性养成方面的带头作用。

记者 张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