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陈根发:法治思维必须贯穿“一带一路”
字号:

原标题:“一带一路”呼唤法治工程

本报记者王南

“一带一路”倡议向世界发出三年,效果超出预期。

65个国家,44亿人口,超过421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更加广袤的海洋,正在描绘玫瑰色的经济前景。

但地缘、历史、文化等因素,决定这个区域风险高发,已经和将要走出去的企业,都在呼唤“法治工程”。

商贸井喷理念认同

“一带一路”的倡议、愿景和行动,几乎涉及欧亚大陆所有发展中经济体,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的已有100多个国家和组织。

“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步落地,建设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前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倡议推出3年来,我国已经和“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签署共建合作协议,与20多个国家开展了国际产能合作,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也为企业战略转型、建设国际一流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

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提供有力佐证:2015年中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3987个,新签合同额924.6亿美元。2016年1-10月,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6877份,合同额843.9亿美元,同比增长30.7%,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完成营业额527.4亿美元,同比增长5.6%,占同期总额的46%。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累计已达511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2%;与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5万份,累计合同额2790亿美元。

“中国的国际投资出现了质的变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工程与项目投融资专委会主任贾怀远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企业开始蜂拥进入国际投融资领域,特别是在以工程承包为切入点的能源与基础建设领域。”

中国主导建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新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已成中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制定、调整,并使之发挥重要作用的新平台,弥补了现有体系的不足,更加和平、共赢、协调,也更注重生态文明,正在改善全球民众的福祉。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超出预期’。”王耀国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企业法治研究所所长,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那就是‘一带一路’理念得到沿线国家或域外国家认可的速度和程度。”

“顺利和受欢迎是可以理解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教授对比TPP协定面临搁浅的情况,认为绿色、健康、智力与和平,是“一带一路”不同于诸如TPP等国际经贸协定的高大之处:“这是目前在建的国际经贸合作协议中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央企已达80多家,民营企业数千家。

“还需要时间。”陈根发教授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已经超出了预期,但是从经济或国际贸易的远景看,它才刚刚开始,也许五年、十年后能看得更清楚。”

积极防范经济“陷阱”与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涉及的60多个国家,法律环境、社会制度、宗教信仰、文化背景、风土人情或多或少存在差异,且沿带沿路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一些地方的政治、安全形势比较混乱和严峻。考虑到许多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企业遇到的风险和陷阱不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告诉中国经济时报,首先,一些亚非国家政局不稳定,可能带来国家信用缺失、官员腐败、恐怖袭击等政治风险。其次,不少沿带沿路国家经济较为落后,支付能力不足,企业也面临着盈利空间小和税收高等经济风险。第三,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法律风险,有些国家的司法机关不独立、腐败严重,政策不透明,属于高危国家。第四是由于宗教、文化的差异带来的社会风险。

“用人民币结算的只是一部分,其他币种的利率汇率波动可能会非常快、非常剧烈。”王耀国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政局稳定、经济安全、文化多样性等方面的不确定,企业尤其需要注意金融和法律风险:“有些国家市场准入政策不透明,有些甚至无法治可言,高铁、核电、电信等项目除环保之外,有时还会面临垄断等行业标准的限制,协议签订了,工程也难以落地,甚至中途停止、血本无归。”

一些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侵权不仅仅是征收,还有国有化、法律变更、政治不可抗力等因素。东道国的侵权行为可能是多样性的,甚至是间接性、隐性的,比如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将外国投资者逼退。

“在国际投资争议中,投资者经常遭受的是东道国政府政治不可抗力的侵权,如果解决相关争议的司法机构是东道国的法庭,其判决结果的公平性、合理性、公开性与透明性将受到质疑。再加上发展中国家的腐败、权力横行、利益关联、甚至是军政权执政等现象,在这样的国家得到公平和透明的司法保护是难以想象的。”德恒迪拜分所主任贾怀远告诉中国经济时报:“有些中国与外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存在争议急需修订或者重新签署。否则,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保护将无从谈起,空留一纸空文做幌子。”

除了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税收规定等与国内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外,其本身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在某些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缺失状态。对于东道国法律体系与相关规定的无知往往让“走出去”的企业寸步难行,付出高昂的学费。因此,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避开法律“雷区”,可以说是投资战略的第一步。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企业海外投资65%左右是亏损的,商务纠纷的绝大多数仲裁和诉讼败诉。陈根发教授参与了最高法设在中国社科院的“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建设,根据他的观察,企业应对商务纠纷的能力和方法欠佳,是一个必须关注的课题。

应对商务纠纷的失败案例表明,许多“走出去”的企业并没有把风险管理放到应有的地位加以重视。许多企业把争议解决的法律风险管理定义为真正出现诉讼或仲裁之后可能面临的风险,没有考虑到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中国企业往往只认订单,对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在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没有选择在国内或熟悉的第三国仲裁,这是中国企业在外国参加仲裁败诉的主要原因。

法治工程呼之欲出

“一带一路”核心是“五通三同”。“五通”就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三同”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一切要靠“法治工程”来维持和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陈根发认为,既然“依法治国”是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思维也必须贯穿于“一带一路”。无论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支撑和保障。对外要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和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等法律方式来保障国家利益;对内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涉外法律体系来帮助企业“走出去”、外资企业“走进来”。只有实现法治化,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并加强司法协助,将政治共识凝结为可供操作执行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工程”,才能保障“一带一路”顺利实施。“法治工程”关系到“一带一路”的效率、安全和保障,它既是“一带一路”的上层建筑,也能转化为特殊的生产力。

政府在这一工程中要补的短板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要加快相关立法,如制定“一带一路促进法”、“一带一路安全法”等,在号召、动员、组织实施等方面弥补效力、规范和稳定性不足的短板。另一个是要加快培养高端法治人才。在沿带沿路的国家中,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占据有较大的优势,如高铁、机械、农业等技术都处于输出状态,而如法学、管理、外语等人才则相对缺乏。“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制度尤其复杂,涉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迫切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迪拜分所主任贾怀远和他的团队对现行的110个双边投资条约进行整理、分类与分析,认为不论在投资的范畴、投资者定义以及争议解决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在争议解决方面,不能对中国的国际投资形成实质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保护。

“鉴于国际投资在‘一带一路’的极度扩张,中国要从国家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质性地保护中国的国际投资。比如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投资涉及到能源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国是否考虑尽快加入国际能源公约,成为其正式成员国对于保护‘一带一路’的国际投资将起到实质性的帮助。”

陈根发教授对企业家的建议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个方面。“走出去”之前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对投资商务所在国家和企业的综合风险调查、法律文件的规范签署等;事后控制即发生纠纷之后的风险控制,关键是要取得优秀的法律专家和律师的帮助。

“要么不要拿起枪,要么战斗到最后一刻。”贾怀远20年的法律服务实践感触良多。他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国际投资一旦出现争议,通过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不是最佳途径,但一个良好的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对东道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因为东道国在违约时,明显会评估和预见到其违约的成本与代价,这些成本与代价在某种程度上将阻止该东道国的不当企图,使得这些不当念头终结在摇篮里。否则面对东道国的侵权,中国的投资者将面临尴尬境地,对争议解决除了妥协,还是妥协,其结果可想而知。为了切实地保护中国的国际投资者,使得中国的国际投资者能够顺利获得国际公约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司法救济,修改和重新签订一些双边投资条约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与美国、欧盟、巴西等都还没有签投资保护协议,有些国家签了但议会没有批,而且很多是10年前签的,与今天现实要求已有距离。王耀国所长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加强法律研究的工作量很大,我们对64个国家的法律大部分了解甚少。政府有必要牵头为企业编制投资指南。企业千万不能拿着政府间的合作备忘录去签合同,商业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等程序不能省略,魔鬼往往藏在细节中。企业项目的公关、沟通之外,投些保险也是必要的。”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