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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建言刑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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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四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发言

非常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邀请我来参加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也对尚权所十周年庆典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也非常抱歉的是,我不知道今天的活动场面是如此壮观,因此我今天就穿着一身休闲服来了。刚才已经被卞建林教授批评了,说这么隆重的场合,你就穿成这样坐在台上不太合适,表示歉意。

刚才罗厅长对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意见,我是想就整个刑事法律援助综合性的来谈一点我个人的认识。首先我想这个话题要从刑事法律援助的国际标准说起,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它是要求在司法利益有需要的案件中,国家要提供法律援助。怎么解释司法利益有需要?这里就有很大的一个解释的空间。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模式叫做按需提供律师模式。根据这种模式,大概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甚至有些国家可能判六个月以上监禁的案件,国家就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了。

另外一种模式是关键案件模式,这个关键案件当然就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还有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从我们中国来讲,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我们建立的是指定辩护制度,这样一种指定辩护采取的是关键案件法律援助这样一种模式。实际上从我们国家初建指定辩护制度开始,我们所建立的就是两种法律援助类型。一种就是法定援助,另外一种是酌定援助,是叫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当然我们从79年刑诉法到96年刑诉法,到12年刑诉法,我们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在逐步扩大。因为79年它只包括聋哑和未成年人,到了96年的时候就增加了盲人还有可能判死刑的人,到了12年的时候又增加了精神病人还有可能判无期以上徒刑的人。同时我们酌定法律援助这一块,我们又增加了当事人去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一种新的方式。同时法律援助的阶段提前到了侦查程序,从审判程序提前到了侦查程序。

从整个发展的过程来看,我们法律援助的覆盖性,法律援助这样一种援助的深度,它是不断在加强的。在我们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已经谈到我们首先是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是2011年的时候首先在公安的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后来又在法院建立这个值班律师制度。其次就是我们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我们又提出在申诉的案件里面要搞法律援助。同时我们又提出在刑事和解的案件里边也要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现在又提出来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个阶段要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法律援助条例还提出来,要对刑事被害人也要进行法律援助。同时我们在司改的过程中强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要求他与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因此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应该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比较良好的发展空间,当然和罗厅长所说的,还涉及到上面这些改革的举措怎么样落地的问题。

 今天谈刑事诉讼法它的回顾和展望的话,我们如果展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话,我们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本身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比如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它的优势在于哪呢?它的正当性几乎是不需要论证的,因为毋庸置疑,因为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是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从这点出发,法律援助它奉行一条基本原则,叫应援尽援。但是我们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又有它的局限,首先第一个局限性,它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需要投入很多的经费在这里面,所以在发展过程中总是面临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国家在进行财政投入的时候,相对于教育、医疗等行业的投入来讲,法律援助制度它所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在这种资金投入的民众可接受度方面,它就会打折扣。因此也不难解释像顾永忠教授实证研究表明,最近一些年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呈蓬勃发展之势,相反,刑事法律援助却不断萎缩,这是第一个局限。

第二个局限,是跟律师的商业性有关。法律援助它是国家政府向律师来购买这种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质量高低与你花多大的价钱是密切相关的。第三个方面的局限在于除了经济上的原因以外,实际上也有法律援助和一般的委托辩护相比较而言的话,它的对抗性程度是会降低的。这主要是心理学方面的原因,公安司法机关对待法律援助律师和对待社会律师,私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他在执业过程中的心理状况也是有差异的。当然四川大学左教授的研究认为这两种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辩护效果上差异不明显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是有比较明显差异的。应该说法律援助这种指定辩护的质量要弱于委托辩护,正是因为这个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它有它的优势,也有它的局限,所以我们对我们未来前景的预测就应该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来认识。

比如对目前来讲,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就有一个比较大的隐忧。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不认罪的案件就进行分流处理,对认罪的案件就提供值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帮助。对不认罪的案件说是指定辩护人,但是基本上那个认罪的案件,比如认罪认罚从宽的,还有速裁的这一块,你提供值班律师,对值班律师他的定位,他的职权等等又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刚才上一场的时候,王教授已经谈到,因为值班律师制度它是一个临时性的替代性的措施,它是一个蜻蜓点水般的法律服务。经常说他是对事不对人的,和指定辩护来讲有很大的差异。

比如你对认罪的案件,根据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可以走简易程序,最高可以判处25年有期徒刑,就这么严重的犯罪案件,你只提供值班律师,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谓司法利益有需要,三个考量的因素,第一个因素就是案件的严重程度,第二个因素是案件的复杂程度,第三个因素是被告人自我辩护的能力。我们要从这三个因素来看的话,现在这种做法就存在着很大的一个隐忧。

第二个方面来讲,怎么样进一步扩大这个刑事法律援助的广度?也就是提高它的覆盖面的话,现在通过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全覆盖,但是从诉讼阶段来讲,因为我们过去是分阶段来进行指派律师的,比如分成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把死刑复核程序给漏掉了。但未来在这一块,它进一步有拓展的空间,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比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要不要提供法律援助?因为这种法律援助也是发现冤假错案一个重要的途径。另外法律援助的发展还有一个深度问题,怎么样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问题?不同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比如你是合同制的这种法律援助,还有公私辩护人,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上面是有一定差异的。按照实证表明,这种合同制的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基本上占到了80%,而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只仅仅是20%。而且这个法律援助机构现在的办案量还呈下降的趋势,比如在加拿大的研究表明,实际上公私辩护人他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质量是高于社会律师所提供法律援助质量的。但是中国未来恭敬是大量往发展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方向走,还是强化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扩大公私辩护人这个队伍,这就是我们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死刑案件,还有未成年人案件,这种法律援助的专业化的程度需不需要提高?有的国家比如为了强化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不仅提供一个律师的法律援助,而且提供两个律师给他进行法律援助等等,提高法律质量需要考虑的。

最后是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刑事法律援助应该说它的发展是个无底洞。现在我们说犯罪最简单的案件,不需要法律援助了,但是对被告人来说也是复杂的。有的案件判一年以下的,属于轻微案件,但是对当事人来讲判一年以下也是很重的,而且他的辩护能力也是很弱的。法律援助它的发展就是一个无底洞,不断的资金投入。我们国家从左教授的研究看,现在我们国家的指定辩护的数量已经和委托辩护的数量基本持平,而且呈超越之势。未来应该说这种指定辩护的比例还进一步提升,因为很多国家他的指定辩护占到了整个刑事辩护的80%-90%这样一个状态。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法律援助发展的空间也是无限大的。

另外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们怎么样少花钱,多办事?比如我们现在都说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法律援助,大家就想怎么样利用网络,比如在网上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一些做法,但是可能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想这个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大数据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因为今年3月阿尔法狗和李世石进行大战,阿尔法狗以4:1致胜的。人工智能发展潜力是无限的,现在互联网+时代,怎么通过大数据,通过人工智能,尽可能达到少投入,多产出,进一步提高成本和收益之间这样一个正相关比例关系,怎么提高这个效率?这是我们亟待考虑的问题。我做以上的发言。谢谢!

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