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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互联网自由的保障机制致力于实现网络空间的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开放与安全的平衡,中国公民也深受其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孙南翔博士23日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中国视角”国际研讨会上做如上表述,从全新的视角探讨我国互联网自由与人权的关系。
孙南翔认为互联网自由与人权具有密切关系。作为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成为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场所。本质上,互联网解决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非物与物的关系。与实体空间相似,网络空间中个人也享有全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作为基本性权利,人的权利贯穿于网络空间的始终。
互联网自由目前应被纳入人的发展权的一部分。在2014年解决互联网安全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就明确指出确保互联网是可负担的、安全的和可信的全球公共资源能够帮助我们创造出更好的世界。互联网自由可分为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接入自由,以及互联网通讯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若是个人无法获得信息,那么其就可能成为所谓的电子文盲,无法享受社会发展的福利,更无法实现个人的发展。
孙南翔认为中国长期致力于实现本国公民的互联网自由。例如,我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近十年来,中国的网民规模迅速攀升,网民数量从1.11亿人提高到2015年的6.88亿人。当前,我国大力推进“互联网+”战略,使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针对一些外界对中国互联网政策的批评,孙南翔认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其更多的是基于政治角度。事实上我国互联网政策并不违反现有的国际人权协定义务,甚至是以高标准推进互联网自由与安全的进程。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权是发展的,并且也应结合具体的语境。中国的互联网自由本身体现为逐步发展的过程。纵然互联网政策符合当前的国际人权协定的要求,我国也应以更高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互联网自由的水平,率先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
对此,孙南翔建议应充分向国际社会表达中国互联网人权自由。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系统阐述我国的互联网政策,特别是阐明我国在表达自由、接入自由和通讯自由方面的保障机制。
第二,明确阐述自由和限制的关系。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不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由于多元文化的存在,各国对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等概念的定义也并非完全一致,中国的互联网规制措施符合实现合法性目标与必要性测试。各国应尊重主权国家依法管理互联网的权力。
第三,积极宣传我国在消除全球性和地区性“数字鸿沟”中的贡献。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十年来,中国不断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提供互联网帮助的建设,例如,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提出与东盟、阿拉伯、非洲等国家与地区加强网络合作,共建“网上丝绸之路”的倡议,既提升了这些国家互联网自由的能力,也极大地促进了其人权的进步与发展。
来源:中国人权网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