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熊秋红研究员解读《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字号:

原标题:重大案讯问合法性需核查

法制晚报讯(记者李洪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改革意见跟普通民众有何关系,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怎样的意义?就该意见中的若干热点问题,《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

熊秋红曾多次参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的专家咨询和论证,她表示,《意见》在规范侦查行为、加强审查起诉阶段的把关作用、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方面着墨甚多。“虽然是针对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作出的规定,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因此也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利益。”

让庭审成为“最后一道防线”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以下简称法晚):什么叫“以审判为中心”?

熊秋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

如何落实该改革举措,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三个基本维度:其一是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关系看,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其二是从审判阶段看,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其三是从审级制度看,应当以一审为重心。

其中,第一个维度涉及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触及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反思。《意见》坚持了上述两个基本原则不动摇,偏重于从第二个维度谋划具体改革举措的展开。

法晚:《意见》共21条,您认为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哪个?

熊秋红:为了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意见》要求“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充实法庭调查和辩论,防止庭审走过场,使庭审真正起到作为“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应属《意见》中的亮点。

防范冤假错案事关民众利益

法晚:很多内容都涉及到案件侦查,意味着什么?

熊秋红:《意见》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由此出发,《意见》在规范侦查行为、加强审查起诉阶段的把关作用、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方面着墨甚多。

如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等等,这些措施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了补充或细化,所以也可称得上是《意见》中的亮点。

法晚:这个《意见》跟普通民众的关系大吗?

熊秋红: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只有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对抗,才能使庭审活动真正能够起到澄清争议的作用。

《意见》中有不少规定涉及被告方辩护权的保障,如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取证、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意见》虽然是针对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作出的规定,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因此也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利益。

同时,《意见》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核心解读】

《意见》第五条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晚:什么叫自证其罪?

熊秋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意见》重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近些年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受到了公安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冤假错案的成因上看,刑讯逼供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取证,就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一些国家和地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仅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重点在于防范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证。

法晚:解决了这个问题是否意味着能避免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

熊秋红:对于刑讯逼供,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手段,并非仅重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就能解决。

鉴于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必要的,关键是要保障讯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从事前预防来看,《意见》指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从事后救济来看,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意见》提出,要“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改革方向。

《意见》第一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熊秋红:第1条重申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条款,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是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的有罪推定现象。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立案,进入刑事诉讼轨道,由于司法人员往往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犯罪嫌疑人想要脱轨就变得非常困难,这样就可能导致冤枉无辜。

针对此种现象,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该原则还可引申出“疑罪从无”规则。

《意见》重申了“疑罪从无”规则和“罪疑唯轻”原则,除了规定在有罪无罪存疑时应当作无罪处理之外,还规定“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在罪重罪轻存疑时应当作罪轻处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有时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疑罪“从轻”而不是“从无”,因此造成了部分冤假错案。无罪推定抑或有罪推定,涉及刑事司法的观念问题,《意见》在第1条重申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凸显了“无罪推定”观念的重要性。

《意见》第五条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法晚:我国目前有类似的核查程序吗?

熊秋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侦查阶段。

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尤其是核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外部监督,有利于加强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可望使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就能够被排除,从而实现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治理。

《意见》第十二条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法晚:为什么当前证人出庭率较低?

熊秋红: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与刑事诉讼法未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有关。由于刑事诉讼法未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基本未被采用,将法律落到实处还需要法院作出努力。

法晚:如何提高证人出庭率?

熊秋红: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规定了三项条件,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其中“有异议”和“有重大影响”是实质性条件,“有必要”赋予了法院酌定权。

实践中,法院的酌定权有时被不适当地运用,因此,一些学者建议限制法院的酌定权。《意见》将法院的酌定权限制在对于“证人证言是否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之上,有利于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意见》增加了关于鉴定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有助于促进鉴定人出庭作证。

来源:《法制晚报》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