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学科价值日益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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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学研究起步较晚,但却紧密结合中国改革与开放的国情,在充分的学术交流中取得了显著的理论进步,划清了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边界,形成了理论自洽的学科体系。许多学者认为,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地调整,经济法学的学科价值将不断彰显。
重视现实问题
近年来,中国经济法研究更加关注现实问题,关注司法化体现于具体的制度,注重围绕热点做出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很多学者将具体产业作为研究对象,如媒体、交通、娱乐、体育等,这意味着经济法研究对象不断拓展,研究成果也更加接地气,更加有助于落实。经济法在比较法上的研究更加专业和细化,中外之间的交流频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更加具有国际视野。在研究方法上,更加规范化、多元化,注重以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入手。
“对政府经济权力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以及政府运用一定的规制手段对市场缺陷进行法律干预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认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五种研究范式,分别是以政府作用市场的干预、管理、调控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范式,历史阶段论范式,法律功能主义范式,经济法哲学研究范式,经济宪法学研究范式。
单飞跃表示,经济法学研究在具体法律制度领域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进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农业法、自然资源法、对外贸易法、涉外经济法等领域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与规范的子部门法学学科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席月民认为,近年来,通过大量的规范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以及跨部门与跨学科研究,实现了经济法学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调节发展中的矛盾
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起,始终将经济法定位为彰显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把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使命,强调‘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协同并用。”席月民认为,经济法通过“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联耦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统一,“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的均衡协调,“公法”与“私法”的互动交融,系统建构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邓峰认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的不断融合,同时社会对经济公正和经济效率的要求又在提高。如何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更加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平等、效率、增长,更好地实现包容性、持续性增长,这对经济法提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要求。
单飞跃表示,经济法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是把政府经济权力装进制度笼子的法律学问;也是规制市场缺陷行为,保护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学问。当前,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规模不协调撬动了原来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从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来看,用经济法来调节中国特殊的发展矛盾是可行和可为的,经济法学研究对中国发展矛盾的调节与解决意义重大。
提炼中国经验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性,因此经济法研究应立足本国不断创新。席月民认为,深入研究经济法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互动发展是今后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课题之一,如宏观调控方式创新与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等。要一如既往地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崇尚和丰富市场经济法治,做好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实现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邓峰看来,面向中国问题、回应时代需求是今后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方向。既要经济增长得快,又要考虑社会分配,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是未来值得经济法学研究的问题。这要求经济法的法理总论上还要继续深化,在理论创新上要注重考虑战略性、长远性问题。同时还应深入挖掘、总结中国的改革经验,提炼出中国经验,推向国际。
“中国经济法的源头和活水不仅仅是法典和书本上的文字,更是活生生的中国现实国情。”单飞跃表示,经济法是一个类型特征相当鲜明的具有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法群,既不是一部法典,也不是特指某一部法律,而是对一系列经济性法律的概括性与综合性指称。今后经济法学研究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经济法制度的研究上、放在解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矛盾上、放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与制度上。经济法学的研究要重在其自身的体系性,要重在对经济法中具体法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取具体经济法法律中的最大法理公约数,为经济法的适用、经济法的执法、经济法的司法提供新的知识来源与理论营养。
记者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