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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继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法的实际运作为研究对象,注重法与社会的互动。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法律社会学研究后,经过30余年的发展,从取法西方到立足本土,从学习域外经验到探索中国道路,我国法律社会学领域得到了极大拓宽,相关成果不断涌现。
通过社会观察法律
法律社会学直接立足于社会实践本身,其研究范式就是观察社会如何运作,观察法律在社会运作中发挥何种作用。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认为,通过实证考察,发现规则运行和社会运行,然后在实证的基础上,通过社会观测法律的运作状况,提出一个规范层面的修正。可以说,法律社会学是通过实证,通过社会现象来观察法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认为,中国法律社会学不应停留在理论概念的争论和纯粹思辨的层面,学者应回归社会,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社会中探求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促使法学研究从静态走向动态,从书本走向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认为,法律受人文和自然双重影响,隐含了民族性、社会生活与文化观念的基因,这决定了不同时空的法律都具有本土性、地方性特征。法律社会学最重要的任务是研究法律的实际运作,即“行动中的法”。因此,我国法律社会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深入社会,寻求法律领域内契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规则。
为法治提供智力支持
钱弘道认为,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形成了实证主义进路、比较主义进路和解释主义进路等各种方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也从成文法、部门法等传统领域,扩展到了更加广阔的范围,如地方法治建设、信访制度、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为我国法治研究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智力支持。
钱弘道表示,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特点就在于,它不仅继承了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同时把社会学、心理学、工程学、经济学、信息论、系统论等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它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思路、新视野,推动了我国法学事业的进步。
宋亚辉认为,法律社会学研究能够反映出依法治国的状况,通过对法治某一领域的揭示,让法和社会更贴近,并最终发现问题,提出理论框架。
谢鸿飞认为,法律社会学能总结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为立法提供依据。“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法律规范具有厚实的法理学基础,更要求其契合中国经验和改革方向。这就要求法律社会学大胆归纳,不流于对生活常识的简单重复,而是真正发掘法律空白。”
谢鸿飞表示,随着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深入,法律社会学应承担更多生产专业知识的功能。法律社会学应说明法律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以及这些背景是否发生了改变;揭示现行法律的制约因素与路径依赖,作出契合社会需求与文化观念的立法与裁判,或为法律变革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要“接地气”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为我国法律社会学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受访学者认为,应当立足实践,不断发掘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扩展研究领域,改进研究方法,从而总结中国经验并进行理论提炼,建构和发展中国法律社会学理论体系。
“中国法律社会学要有所突破,必然要针对中国问题。”谢鸿飞认为,目前法律社会学研究最需要的是发掘中国问题和中国元素。
谢鸿飞表示,在选题上,应当改变以往仅研究农村法治相对忽视城市、关注社会基层忽视更高层面的社会组织和运行的做法,将研究主题拓展到城市生活,拓展到最新的交易形态甚至互联网经济上。在观念上,应当真正通过中国固有文化、价值和观念,思考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将文化和制度、观念和行动结合起来,而不是用西方理念来剪裁中国事实。
钱弘道认为,大数据法治时代要求学者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从实践出发,继续深化法律社会学。应当从过于强调法学的状态,转变到重视法学与各个学科,特别是一些新兴科学相融合的大趋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新技术与法学研究的融合必然为法律社会学学者带来新的挑战。”
宋亚辉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一门新型交叉学科,各高校要充分重视对法律社会学的教学和方法论的培训,不断提高师资力量,完善法律社会学课程建设,培养法律社会学人才。同时,在方法论层面要与国际接轨,但研究问题要“接地气”,有问题意识,不断拓宽研究维度和研究方法,让中国法律社会学可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张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张帆2016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