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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李顺德、孙宪忠谈民法总则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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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进一步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万件,审结10.1万件。同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3.6万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健全与完善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分迫切。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6月2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称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成为其中的关注点之一。

“简而言之,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规则。从立法层面看,民法总则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民法总则草案强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既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精神,也是进一步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举措。”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编者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知识产权纳入草案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时有发生。2011年,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两家小家电制造商因为专利权纠纷,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等地展开专利互诉,仅2014年浙江省杭州市和绍兴市两地法院受理的双方互诉专利侵权案件就达26件,涉案总额高达5250万元。2015年,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全面和解,结束了近5年来的专利权侵权诉讼。

“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逐渐增加,既体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成效,也表明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法制建设特别是出台民法总则成为当务之急。民法总则草案提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向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记;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民法总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总则可以说是民生的根本大法,其集中、全面地对知识产权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在民法的立法和修法中贯彻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民法中的地位。”孙国瑞认为,以往,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中,并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所体现,但都没有形成高度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从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看,民法总则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引领。特别是此次还对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作出规定,是适应信息社会、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法总则。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取得的成果,也都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学术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作为规范现实生活中人与人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就、推进深化改革都是十分必要的。

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在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类似法律总则中早有表述。”李顺德介绍,我国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将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纳入民法典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之举。

据介绍,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均由于条件不成熟而搁浅。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编纂民法典。随后,这一立法任务开始进入具体落实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负责,国务院法制办等多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第一步先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力争在2020年形成民法典。

“民法典在内容上,涉及到知识产权、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上形成内部协调有序、逻辑科学严密,具有规则性、指导性、引领性的统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让全社会有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上,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孙宪忠表示。

“民法典的思想中,还包括了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法律原则等,对整个国家和民族具有指引和教育的作用,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法治精神的阐释,有利于知识产权法治理念的普及,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孙国瑞指出。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对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传统知识、数据信息、网络域名、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李顺德强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