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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报|栗燕杰:《慈善法》必须进行多种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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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慈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万众瞩目的《慈善法》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施也已经迈出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其任重而道远。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理解《慈善法》的概念和规范对于有效保障《慈善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慈善法》作为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为慈善事业深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增加了支持条件,加强了法制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赢扶贫攻坚战,特别是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不断累积道德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民政部门作为落实实施《慈善法》的“排头兵”,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管理,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各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照法定的设立条件、认定条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公开办事、责任到人,确保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制度落实到位。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大大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又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

中华慈善总会作为慈善组织的代表之一,在《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提出了相当有建设性的建议,《慈善法》出台以后,中华慈善总会又积极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认为,《慈善法》是以法律的形式把正能量和主流思想确定下来,建立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法律主体框架。他强调,在认真贯彻慈善法的宗旨、原则和大政的前提下,对其中的具体规定、要求也要逐一落实和严格遵守,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把《慈善法》学习好贯彻好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起好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栗燕杰认为,《慈善法》必须进行多种授权立法。就近期而言,慈善组织的终止清算,慈善公开募捐资格的实体条件与实施程序实施细则,对涉嫌违法慈善组织的检查、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应当由国务院、民政部尽快修改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根据法律要求出台配套规定。从长远看,诸如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机制的健全,需要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大条例的修订,乃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层面的统一立法来解决;慈善税收优惠的落实,则需要税法的修订完善。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秘书长缪力则认为,《慈善法》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慈善法》赋予公众权利,将为慈善带来更多的资源和动力,极大地释放社会财富向善的力量。

《慈善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学习落实与贯彻《慈善法》是慈善组织乃至全社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学以致用,抓住时代发展的有利时机,开辟全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来源:《慈善公益报》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