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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是一个国家思想文化建设的基础”,它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发展提供理念与智慧。清代学者郑珍有言:“学术正,天下乱,犹得持正者以治之;至学术亦乱,而治具且失矣。”而倡导学术诚信,反对学术不端,乃是保持学术之正的根基。4月13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被学界认为是一项净化学术风气、避免学术研究“泡沫化”的重要举措。
预防为主为学术诚信保驾护航
《办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教育与预防的原则与程序,确立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分析,无论何种形式的不端行为,对学术诚信与公众对学术的信赖造成的影响均不可忽视,甚至会从根本上动摇社会对整个学术共同体的信心。对已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严厉的追责是必要的,但不端行为已经造成的社会影响很难消除,因此,应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刘亚敏观察到,近年来社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有“零容忍”倾向,每一起都会引起极大关注,有些学校在舆论的导向作用下,不论情节轻重,均以开除、取消学位资格等举措严肃处理。虽然目的是“杀一儆百”,但是杀掉的“一”却也似“剜肉”,忽略了学者成长的不易以及国家为培养人才耗费的大量资金、精力。刘亚敏认为,《办法》体现了人文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将“预防”置于“处理”之前,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办法》出台之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置多散见于各大高校自主制定的“办法”,这种低网格、自组织的管理模式十分松散,而《办法》的出台,定义了七种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参照标准和处理框架,使得管理从零散走向系统,为之后更进一步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办法》在程序上规定,举报受理后,应成立委员会进行调查,出书面的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当事人如有异议也可申诉复核。复核程序的存在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学者是一种尊重和保护。
形成多元治理机制
学术不端是道德失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在一种原生性的环境下产生的不可抗结果,因此它可防、可治。韩大元解释,《办法》明确了主体的责任,即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系统、有效而统一的监督审查机制,包括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预防与处理的具体规则、有效的程序等。其中,建立统一、权威而有效的监督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在具体处理过程中,能否公正、公开与透明是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从过去的经验看,只强调原则与理念是缺乏生命力的,要有实效性的程序安排,保证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周汉华认为,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有助于学术不端行为症结的解决,比如对博士毕业论文的数量要求,对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使得学者心情浮躁,为了“达标”、“赶场”而急功近利,只看论文数量而不重视原创性,科研成绩表越来越靓丽,距离创新却越来越远。根治学术不端应从根本上改革学术评价体系,明确考核标准,理顺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决定权。对于传统的由行政权力直接监管的模式,刘亚敏认为,这是垂直线性的,刚性过强,存在着容错机制不健全、修复功能弱的弊端,不能对复杂的社会效应提出有效的解释和灵活的应对方案。在网络化、信息化时代,行政审查学术不端行为不再是唯一的途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等第三方监督也应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完善的学术治理体系,发挥各个环节的作用,形成多元的治理机制。
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韩大元表示,学者应具有学术理想、学术责任与学术道德,代表社会的良知。放弃学术立场,追求不当利益的人毕竟是少数,不能代表学者队伍的主流,我们对此应当有实事求是的评价。
刘亚敏认为学术不端现象的频发与“大学精神”的消解有着重要关联。“大学精神”有自由、批判和超越三个特征,学者应有骨气,有操守,身正气清。防治学术不端应促使学者做到“三个不”:不敢、不能、不愿。不敢和不能是外在的约束,在此《办法》出台之后基本可以实现。而“不愿”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操守,是最高层面的自律,每位学者不再是被管理的个体,而是治理的主体,严格要求自己,成为真正具有大学精神的“大学人”。周汉华认为,自律的重要表现就是对学术创新能力的追求。我国已是一个学术大国,要进一步建设成为学术强国,就要提高学术界的创新能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要从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开始,在源头上建立学术诚信,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学术氛围。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都严守学术准则,对于提高创新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张君荣吕梦荻 201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