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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慈善法》立法通过后,关于企业公益性股权捐赠的新规率先实施,新规在事实上减免了捐赠人此前需缴纳的股票增值部分的所得税。这或将成为完善慈善税收优惠体制、激励企业大额捐赠的第一步。
《通知》指出: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通知》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在境内注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股权捐赠终落地
股权捐赠作为一种较新的捐助模式,能够使公益慈善事业因所持股企业的经营业绩良好获得分红而持续得到收益,可促进慈善机构财产的保值增值。
中国企业家早有捐赠股权的想法,却苦于“捐股无门”。他们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操作过程却十分艰难。
最典型的例子无疑是曹德旺的“捐股事件”。2007年,曹德旺萌生了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并把持有的部分福耀玻璃股权捐赠到基金会的想法。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中国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先例和相关法规流程。2009年,财政部出台《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捐股限制被打破,2011年,曹德旺向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赠价值35.49亿元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但是此次捐赠产生了7亿多元税收,引发了“不捐赠不纳税,巨额捐赠反而要缴巨额税款”的争议。
中国公益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孙午珊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将可以消除股票大额捐赠方的顾虑,有利于促进企业家捐赠股权的行为,支持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这也是《慈善法》出台后,完善税收优惠体制、激励企业大额捐赠采取的积极措施。
公益税收政策受期待
《慈善法》在建立完善的慈善税收优惠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鉴于税收优惠是慈善事业各种激励机制中最为有效的杠杆,慈善税制安排构成慈善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研讨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建设的现状,剖析其问题,并进而提出慈善立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立法思路和具体对策,具有不容低估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社会保障方向博士后栗燕杰认为,对慈善事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税收优惠是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促进措施,它属于税法范畴,也属于《慈善法》的范畴。慈善事业立法不可能回避税收优惠的规范。慈善事业立法关于税制的规范,应立足于与税法的分工配合,有所不为以有所作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慈善法》中,“税收给了非常详细的7、8条规定,搭建了税收优惠的框架”。确定了对慈善组织、捐赠者、受益人的税收优惠。
孙午珊表示,此次有关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新政的出台,前后也历经了几年的推动、讨论。她说,其他的公益税收政策还在研究中,也需要慈善界持续反映相关问题,推动政策落地。
记者泊伟
来源:慈善公益报201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