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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总则不能少了客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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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按:民法典关系到国家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是国家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编撰的第一步,民法总则已列入2016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为何迟迟未能编撰完成?《民法典》将规制哪些内容?目前民法总则的编撰还遇到什么问题?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民法总则的编撰者孙宪忠。

记者:请问民法典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我国的民法典编撰工作历经了几个阶段?

孙宪忠:一个国家要在建设过程中解决国家治理,民间生活运行,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都需要法治来规范。所以一般在国家成立初期,都会尽快颁布民法典,我们国家也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编制民法典。我国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8年、1998年四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欠缺必要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而被搁置。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改变。随着人民群众私有财产量增大,也增加了许多问题,法律关系就变得极其复杂。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民法典的框架已具备初步基础,制定民法典的法律准备也已经成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是整合其他民商事法律为民法典。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进行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

记者:《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撰的第一步,我国已经有了《民法通则》为何还要编撰《民法总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孙宪忠: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契合经济生活的需要,避免无法可依的情况,我国从实用的角度,颁布了一系列民事领域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并在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作用就是民法的基本法,统帅上述法律,把这些法律还没有规定的地方进行弥补。

然而,目前《民法通则》出现了立法的“掏空现象”。《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现在有用的条文不到10个。因为《民法通则》中原有的社会民事法律关系都有了相关法律来调整,如物权的部分有了《物权法》来调整,合同法的部分有了《合同法》来调整,法律责任方面有了《侵权法》来调整,所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内容已经被掏空了。

而我们现在正在做的《民法总则》就要避免这一情况,《民法通则》包含的多数内容都是有关物权债权,这些都将成为民法分则的内容,《民法总则》中要把分则的内容都剔除出去,同时加强总则部分内容,比如谁是法人,怎么样构成法人,老百姓怎样意思自治等。

我希望这部民法典能够管我国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事。所以我们现在要把碰到的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写下来,然后为这些问题开一个门,方便以后及时修改。如德国民法典中物权法的部分,都修改了一百多次。

记者:作为《民法总则》的编撰者,我知道您已经连续4年在两会上提交有关《民法典》的议案。请问今年您的议案是关于什么方面的呢?

孙宪忠:今年我自己提出的议案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关于民法总则立法整体条文结构设计的议案,另一个是针对民法总则‘权利客体’一章的编纂内容提出的议案。现实中对于自然水源、自然动植物、沙漠、海洋等能不能进入民事权利支配范畴的争议,不但在理论界一直没有中断过,而且实践中也出现了争议的案例。这些情况说明,民法必须对于大千世界的物如何进入民事权利客体范畴确定出规则。

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物—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必须对那些物品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作出清晰的规定,以免造成司法障碍,如果这一次民法总则的立法不规定“权利客体”一章,那么肯定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