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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城市违建拆除需做好各方利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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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正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孙宪忠研究员,针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城市化建设推进过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矛盾事件,日前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违建拆除时需做好各方利益的协调,权衡多方利弊。

是否违建要从历史上综合考虑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法晚”):很多城市建筑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了几十年,手续不全甚至没有手续,但是也被定为违章建筑了,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孙宪忠(以下简称“孙”):2007年我国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也是考虑到所谓的违章建筑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违章建筑并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特殊历史背景,并不是说所有的违章建筑都没有原因。

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这些建筑被纳入改造规划范围后就可能会面对拆迁,甚至是强拆的问题。孙宪忠认为,当涉及到这类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要考虑哪个利益是最大的。

对一般老百姓而言,我们国家在早期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大的政策举措来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曾经有一个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就反映了历史的情形。老百姓的住房当时是十分的困难,当时很多单位也是如此,尤其是一些经费紧张涉及民生的地方,如医院、学校等。

法晚:但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这些建筑被纳入改造规划范围后就遭遇了强拆。

孙:是的,涉及到这类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要考虑哪个利益是最大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家医院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而医院还在救死扶伤,医院里头还有人,能不能马上就拆?就要考虑哪方的利益是最大的。什么是最大利益?我认为,人的生命、健康就是最大的利益。

政府部门要考虑多方利益

法晚:政府部门在这类拆迁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孙:这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要进行利益之间的协调。当然,这不是说我们要保护这样的违章建筑。

从工作方法上来讲,强拆并不是完全妥当,因为在拆迁的时候,首先要进行勘察,决定这个地方为什么要拆迁,到底要不要拆迁?事先要做调查,已保证老百姓的利益。

到底要怎么协调?这就是操作上的问题,贯彻法律是多方面的,法律的实施也是多方面。

法晚:公共利益和个人的物权、不动产权如何做到利益协调?

孙:2007年我国《物权法》刚颁布的时候,里面的42条就提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当时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议就非常大,因此我曾提出要满足三条件:目的要正当,必须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程序要正当,得有听证会论证会,拆迁的时候不能是想怎么拆就怎么拆;补偿要足额。

涉及拆迁叫做补偿,不叫赔偿。2011年,我国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谈到了公共利益的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的房屋是私有利益。从法律上讲,我们强调保护人民利益,所以对私人利益,只能给予足额补偿。但同时,也不能为了私人利益去对抗公共利益,不能说没达成预期的补偿协议就不能拆,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正规拆迁 每步都需行政许可

法晚:我国法律法规针对拆迁有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孙: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曾提出“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概念,于是,很多地方政府就加快了干预措施,由于触及到民众的权利,很容易发生矛盾,甚至出现极端个案。

大致来说,拆迁应经过以下四个阶段,其中每个流程都需要得到行政许可。首先要规划立项,得有许可证,要明白把这儿拆了以后干什么,是盖工厂、建学校,还是修街道、修花园?要讲清楚。第二步,进行项目设计,比如你要建一条公路,是什么等级的公路,或要建的工厂规模多大等。第三,解决土地权证的问题。第四,要有开工的许可证。第五步才是去办征地拆迁的工作。

一般来说,在第三个阶段就要向社会公开,划红线,所涉及到的各个单位都要通知到。

法晚:您有没有关注到在这些涉及强迁的案例中,官员责任追究的情况?

孙:比如当初2010年江西宜黄发生的拆迁案,当时的县长被撤职后很快又被重新任用了。

这些干部的处分都是皮毛性的,很少有干部因为征地和拆迁而被实质性处分的。

法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孙: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在做事,是为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这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如果都做得这么急躁,就是有问题的,很难说在土地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情形。

来源:《法制晚报》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