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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以下简称“法晚”):很多城市建筑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了几十年,手续不全甚至没有手续,但是也被定为违章建筑了,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孙宪忠(以下简称“孙”):2007年我国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也是考虑到所谓的违章建筑的问题,从法律上讲,违章建筑并不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特殊历史背景,并不是说所有的违章建筑都没有原因。
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这些建筑被纳入改造规划范围后就可能会面对拆迁,甚至是强拆的问题。孙宪忠认为,当涉及到这类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要考虑哪个利益是最大的。
对一般老百姓而言,我们国家在早期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大的政策举措来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曾经有一个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就反映了历史的情形。老百姓的住房当时是十分的困难,当时很多单位也是如此,尤其是一些经费紧张涉及民生的地方,如医院、学校等。
法晚:但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这些建筑被纳入改造规划范围后就遭遇了强拆。
孙:是的,涉及到这类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要考虑哪个利益是最大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家医院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而医院还在救死扶伤,医院里头还有人,能不能马上就拆?就要考虑哪方的利益是最大的。什么是最大利益?我认为,人的生命、健康就是最大的利益。
法晚:政府部门在这类拆迁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孙:这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要进行利益之间的协调。当然,这不是说我们要保护这样的违章建筑。
从工作方法上来讲,强拆并不是完全妥当,因为在拆迁的时候,首先要进行勘察,决定这个地方为什么要拆迁,到底要不要拆迁?事先要做调查,已保证老百姓的利益。
到底要怎么协调?这就是操作上的问题,贯彻法律是多方面的,法律的实施也是多方面。
法晚:公共利益和个人的物权、不动产权如何做到利益协调?
孙:2007年我国《物权法》刚颁布的时候,里面的42条就提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当时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议就非常大,因此我曾提出要满足三条件:目的要正当,必须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程序要正当,得有听证会论证会,拆迁的时候不能是想怎么拆就怎么拆;补偿要足额。
涉及拆迁叫做补偿,不叫赔偿。2011年,我国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谈到了公共利益的问题。
征地拆迁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的房屋是私有利益。从法律上讲,我们强调保护人民利益,所以对私人利益,只能给予足额补偿。但同时,也不能为了私人利益去对抗公共利益,不能说没达成预期的补偿协议就不能拆,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法晚:我国法律法规针对拆迁有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孙: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曾提出“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概念,于是,很多地方政府就加快了干预措施,由于触及到民众的权利,很容易发生矛盾,甚至出现极端个案。
大致来说,拆迁应经过以下四个阶段,其中每个流程都需要得到行政许可。首先要规划立项,得有许可证,要明白把这儿拆了以后干什么,是盖工厂、建学校,还是修街道、修花园?要讲清楚。第二步,进行项目设计,比如你要建一条公路,是什么等级的公路,或要建的工厂规模多大等。第三,解决土地权证的问题。第四,要有开工的许可证。第五步才是去办征地拆迁的工作。
一般来说,在第三个阶段就要向社会公开,划红线,所涉及到的各个单位都要通知到。
法晚:您有没有关注到在这些涉及强迁的案例中,官员责任追究的情况?
孙:比如当初2010年江西宜黄发生的拆迁案,当时的县长被撤职后很快又被重新任用了。
这些干部的处分都是皮毛性的,很少有干部因为征地和拆迁而被实质性处分的。
法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孙: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在做事,是为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这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如果都做得这么急躁,就是有问题的,很难说在土地运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情形。
来源:《法制晚报》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