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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研究员接受财新网、法制日报采访 建议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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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科研经费控管僵化课题水平越来越差

【财新网】(记者汪苏) “现在不论科研项目性质,科研人员均不得从科研经费中取得劳动报酬。这已经导致大量科研人员放弃了申报科研项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在今年两会上,将提交一份反映科研人员当下“痛点”的建议案,并建议主管部门改变过于僵化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月1日,孙宪忠就“两会”议案和建议案专门举行媒体沟通会。此前,1月30日以来,他便已经就《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学网上,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自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在科研领域推进,科研经费和科研人员的管理也愈加严格,力图堵死“后门”。孙宪忠说,规范科研管理是完全有必要的,但目前的管理办法实在过于僵化。他表示,从他自身的经历以及对本院和其他院校的调研来看,当前中国的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三方面的显著问题:

首先是,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据预先的设想方案,没有任何的灵活性。

其次是,不论科研项目的性质,也不论经费的来源是从纵向课题(通常指国家项目)而来,还是由横向课题(通常指一般法人自然人的委托项目)而来,科研人员均不得从科研经费中取得劳动报酬。

“这一点对于项目主持人、主要承担人尤其不利,因为他们要在科研中承担主要的劳动,而且这一劳动十分辛苦,但是项目经费却不能给予其一分一文的报偿。”

孙宪忠说,这已经带来了极严重的后果。许多大学教授以上级别的科研骨干普遍反映,当前只要做好教学等本职工作即可,不再愿意申项目做科研。

“在我参加评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人之中,教授以上级别的科研人员已经非常少,著名教授申报课题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在我所在的学科,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甚至没有一个人申报。”孙宪忠表示,目前申报本职工作之外的研究课题的主力人员,多是职称副教授以下的研究人员,“主要是为了评职称才报的”。

最有科研能力和经验的科研骨干,对申报课题意兴阑珊,已使许多领域的课题申报人,实际整体水平呈现下降趋势,“不论是申请立项材料还是结项材料,都很少有优秀的作品”。

第三,孙宪忠认为,当前的科研经费报销制度,已经发展到了完全不信任科研人员的地步,“一些地方的报销审查严格到了极端”。

在2014年“两会”上,孙宪忠就曾针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问题提出过建议案,后经财政部等部门回复称:中国的科研人员基本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已经获得了工资,因此不应该再从科研经费中获得报酬。但孙宪忠说,“我对这样的回复并不满意。”他表示,两年来,科研经费的管理问题愈演愈烈。甚至有的政府部门还要求,要收回科研人员已经提交了项目成果的科研经费。

孙宪忠认为,目前科研经费管理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没有区分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这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课题。

他解释,纵向课题,属于国家出资帮助科研人员,完成一项有益于国家或者社会的科研活动;而横向课题,多是委托人、委托单位为取得或购买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而来。

孙宪忠认为,这种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课题的来源、成果的完成、费用的支付都完全采取市场方式,“课题组干了多少事情,应该拿到多少报酬,报酬如何使用,都应该由项目委托方和课题组协议决定”。

孙宪忠表示,这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将这些科研经费都纳入严格的行政管理,非常不合理。”

孙宪忠还说,即便是一些纵向课题,也不应一概不开列科研人员的劳务支出。还应鼓励多劳多得,“允许课题负责人、主要承担人在经费使用上有适当的灵活性,甚至从中获得类似奖金这样的报酬。”

他建议,将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分开管理。横向课题可以按照合同关系管理。所谓的纵向课题、或由政府出资的项目等资助性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管理,仍可遵行现有的制度。但是,对于目的在于购买科研成果的横向研究项目,其经费的使用,应该遵照市场规则。

来源:财新网2016-03-02

孙宪忠代表建议科学管理科研经费

本报北京3月6日讯记者万静近年来,科研腐败已成热点话题,违法违纪案件时有曝光。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科研腐败案件频发原因除了腐败贪欲、监管不到位等因素以外,科研经费的管理欠缺科学性,以及经费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滞后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孙宪忠向记者介绍,在很多披露的科研腐败案件中,有科研人员为了保证经费额度不被裁减而突击花钱的现象存在,甚至课题组成员为了报销而四处找寻各种发票、吃喝拉撒睡“全方位”挤占科研经费的事情发生。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科研经费管理缺乏科学性所致。众所周知,一个科研项目立项报批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制定财务预算计划,而这个财务预算计划一旦被审批通过就很难再有变化,刚性有余变通不足。而且我国目前的科研经费拨付一般都较晚,常常一个科研项目都快完成了,经费还没有到位。这时就容易发生科研人员挪用、变动已设定的预算科目资金,来弥补其他项目所缺资金。这里就容易导致科研腐败案件发生。

孙宪忠还表示,我国科研经费预算中并不包括科研人员的劳务费,这在客观上为腐败案件发生提供了犯罪动因。

来源:《法制日报》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