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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研究员接受检察日报采访 建议民法总则应规定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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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孙宪忠代表:民法总则应规定权利客体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对于太阳和月球土地主张民事权利的案件,近年我国又出现了对于阳光和太阳能的归属提出权利主张的案例,这些在普通人认为荒唐的事情,却引起了法学家们极大的争论。

“这是由于民法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客体所导致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孙宪忠表示,现实中对于自然水源、自然动植物、沙漠、海洋等能不能进入民事权利支配范畴的争议,不但在理论界一直没有中断过,而且实践中也出现了争议的案例。这些情况说明,民法必须对于大千世界的物如何进入民事权利客体范畴确定出规则。

孙宪忠认为,如果民法总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

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立法机关曾经明确表示,“物”的内容不仅仅涉及物权,还涉及其他很多民事权利,因此应该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孙宪忠说:“现在进行民法总则立法,不规定这一部分是不可以的。”

“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物-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孙宪忠强调:“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孙宪忠说:“从民法原理上看,自然人的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都是物,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是事实上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是很有限的我们的宇宙最为重要的太阳就不是法律意义的客体。当然月亮这样的物品也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而且类似于像海水和空气这样的物也不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必须对那些物品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做出清晰的规定,以免造成司法障碍,如果这一次民法总则的立法不规定‘权利客体’一章,那么肯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孙宪忠说。

来源:《检察日报》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