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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红:不能把维权和维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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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继李林所长接受“中国长安网”《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栏目首期专访后,熊秋红研究员在接受《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中指出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维权是维稳的目的,维稳应为维权提供坚实保障,不能把维权和维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孟建柱同志“十个坚持”系列专家访谈之七】

孟建柱:“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七点。

从1月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七篇:中国长安网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同志提出要“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您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熊秋红: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维权是维稳的目的,维稳应为维权提供坚实保障,不能把维权和维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科学发展是稳定之源,改善民生是稳定之本,应当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机制,让社会各阶层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惩治腐败,防止公权私用,改变权力与权利不对等的状况,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将人民群众的维权行为和表达正当利益诉求视为不稳定因素,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加以处理。从长远来看,解决好了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社会自然就会走向和谐稳定。从总体上看,维权与维稳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应当同步加以推进。

中国长安网:您说维权和维稳之间是辩证统一的,怎么理解?

熊秋红:现在强调要重视维权,是对过去刚性维稳——即“稳定压倒一切”说法的一种纠偏,不代表维稳的重要性因此被削弱、被降低,平安中国建设是我们始终面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社会没有一个稳定的大环境,就没有发展和建设,更谈不上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为确保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改善,国家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维稳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的社会形势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正视问题,不回避矛盾,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国长安网:在您看来,如何才能做到孟建柱同志提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熊秋红:社会矛盾产生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之中,是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社会心态、价值取向和文化素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很多是由利益问题引起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但目前还处于经济转型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引发个体、群体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让社会各阶层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其次,要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凡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使弱势群体逐渐摆脱弱势地位。再次,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增强立法和决策的民主性。在涉及民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时,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都要广泛倾听民众意见,避免出现“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被动局面。最后,要健全矛盾调处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司法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推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因司法不公、不廉、不慎所引发的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长安网:对于群众的合法诉求,政法机关应持什么样的态度?

熊秋红: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社会制度,始终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使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实现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将解决好公民合法的利益诉求,始终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处理因维权而引发的维稳问题时,应首先把群众合法诉求解决好。只有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维稳的出发点,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均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尺度。法治所具有的明确性、普遍性、公正性、稳定性等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方式。法治既能明确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分要求,不仅能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提供明确标准,而且能提供公正程序的保障。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分清哪些是维权、哪些是维稳,才不至于在维权和维稳之间产生困惑,才能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优先保障。

中国长安网: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如何从末端处理中发现前端治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而推动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

熊秋红:我国正处于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的历史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的态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从目前的情况看,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态保护、企业改制、劳资纠纷、工伤事故、食品安全、城管执法、医患纠纷等,是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多发领域。这些矛盾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中的问题,最终要在发展中求得解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些理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发展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和消除产生社会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从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角度来说,相应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以解决产生矛盾冲突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来源:中国长安网 2016-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