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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自贸区立法凸显制度创新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设立自贸区三省市中首个出台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天津自贸区建设获得立法保障。
天津自贸区立法凸显制度创新
天津自贸试验区要以此为契机培养便利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针对日前出台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建议。
作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设立自贸区三省市中首个出台的专门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5年12月底公布实施,标志天津自贸区建设获得立法保障。未来,国内外投资者在自贸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凸显地方特色 助改革深化
目前来看,作为一种试验, “天津自贸试验区出台地方性法规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相比政策,《条例》的实施是更法制化的措施”。
目前全国有四个自贸区,立法是否需考虑因地制宜?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廖凡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持肯定态度。“自贸区立法不应该一味强调可复制、可推广,而应各具特色。”
《条例》立足于自贸区“为国家试制度、为区域谋发展”的基本定位,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天津自贸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条例》既落实了国家对四个自贸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区 “制度创新”的特色。
据了解,广东和福建也在加快推进自贸区立法工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综合信息处副处长熊海涛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完成起草工作,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力争于2016年上半年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也已于2015年11月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刘俊海表示,《条例》的实施不仅对地方的意义重大,还涉及到整个改革大局,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服务两个战略 促协同创新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对天津自贸区的定位,天津自贸区主要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两大国家战略。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天津自贸区辐射带动区域的路径。
“天津自贸区是金融的示范区,相较北京,在行政壁垒和风险上,会比北京小很多,而且具备更大的潜力。虽然机构不能迁往天津,但是功能可以往天津疏解。天津自贸区的创新经验将对整个京津冀及其他地方产生辐射作用。”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文增向中国城市报记者表示。
《条例》还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服务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李文增认为,“在 ‘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天津自贸区在融资租赁业有现实支点作用,并且在产业投资和基金业有潜在支点作用。对此,要建立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为主要特征的、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加快顶层设计 推国家立法
自贸试验区建设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自贸试验区立法在当前没有更多的先例可借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法律保障有其必要性。
《条例》规定,要适应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措施的变化,为自贸试验区持续推进制度创新预留充分空间。同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条例》实施满一周年时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检查评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对此,刘俊海表示,天津自贸区的建设不仅是天津的事,要随时加强对自贸区的跟踪、调查,及时帮助自贸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当前,全国自贸试验区面临一些资本市场的开放、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和跨境流动等共同问题。”蒋大兴指出,从全国而言,是以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还是以全国性立法的方式推行,如何站在地方的角度和全国的角度进行制度建设和平衡协调,需要特别考虑。
对此,廖凡认为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可以在未来对自贸区进行全国性的立法,避免各地方低水平的竞争。预计在自贸区建设三年或者五年后,开始总结经验,为全国性立法做准备。”
来源:中国城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