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熊秋红研究员接受《人民日报》采访 谈“关键少数”带头守法
字号:

原标题:热词记录2015•政治

干预司法追责

“关键少数”带头守法

【回放】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5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形将被通报,而且要求司法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规定》还要求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还要进行责任追究。

2007年,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5岁男童邓某跟随外祖父前往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邓某的代理律师刘某将14户入股加工厂的村民告上法庭,后又将安装涉事变压器的发电公司追加为被告。

然而,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时任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却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

简单的民事诉讼成了妨害作证的刑事案件,法律变成了掌权者手中的木偶。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纠正了这起案件,邓某的民事赔偿案件也进入再审程序。

今年11月5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也包括这起案例。

我国宪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人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守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来源:《人民日报》2015-12-29,转载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