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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北京市委举办第七届非公经济法制研讨会
非公经济亟须更加
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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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庆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民建北京市委主委

非公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国家税收、提供就业机会作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非公经济数量已经占到了市场主体的90%左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对就业的贡献率超过80%。在新增就业中,非公经济的贡献率更是达到90%。

可以说,如果没有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就不会有今天的辉煌成就。鉴于此,中共中央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以及加强对经济建设的法治保障。用制度和法律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非公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动力,让非公经济分享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红利”。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常态”,具有三期叠加的特征,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矛盾。非公经济本来就有“玻璃门”、“弹簧门”等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现在又面临着新常态下融资贵、用工难、税费重、成本高和利润薄等新困境。除了非公经济自身在管理、技术、法制观念等方面的欠缺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外部问题亟须改进,最主要的就是非公经济发展缺少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民建作为联系经济界的民主党派,为非公经济发展奔走呼喊,协助党委和政府共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促进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处于中心位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战略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保障。前不久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为我们描绘了“十三五”的壮美蓝图,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发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掀起了全民创新创业的新浪潮,这都是为非公经济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要积极引导民建中的非公企业践行新的发展理念,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让创新在民建的会员企业中相沿成习,让创业在民建会员中蔚然成风,这也是我们将此次研讨会的主题定位“深化改革•法制市场•创新创业”的用意所在。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非公经济才能乘风破浪。我们相信,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非公经济作为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在下一个五年将迎来新的机遇期,希望各位与会的企业家都能抓住这个新机遇,坚持创新驱动,转变发展方式,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司法改革将对促进非公经济

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当前,人民法院正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公开、公正、稳定的司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进程中,非公经济大有可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非公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公经济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非公经济的法治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其产权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也将进一步加强,这必将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动力和创造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五改革纲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目标,提出了65项司法改革举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遇到的司法不公问题,坚决破除影响对非公企业公正司法的障碍,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方面,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一直在作积极有效的努力: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非公经济的转型升级;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反垄断案件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支持、鼓励非公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积极发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信用惩戒等制度的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及时实现;适应经济新常态的要求,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引导非公经济主体防范法律风险,积极保障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对外开放活动和“一带一路”建设。

宏观经济政策调整

将带来政策红利

■许善达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外需萎缩,以就业和地区税收为代表的问题开始显现。当时,学术界专家提了很多建议,比如,提议借鉴美国1947年的马歇尔计划,希望用国内过剩的资金输出带动产能的输出。

2009年国务院作出了4万亿元投资的重要决策,对当时我国经济抵御世界金融危机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

现在看来,4万亿元的投资中有一部分投资符合国家项目建设需要,投入后能够形成投资需求,把经济推动起来。但其中也有一部分投资有救急性质,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举例来讲,建设钢铁厂肯定对钢材和水泥都会产生需求,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开工问题。但是很多工厂建成一段时间后,却加剧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产能过剩。在4万亿元投资项目结束时,我国的产能过剩问题开始趋于严重。

在2012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结构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产能过剩。这在宏观经济角度把产能过剩问题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所以,从那时开始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解决的重点就变为如何消除产能过剩。

距离2012年经济工作会议已经过了三年,在这三年中消除产能过剩的办法就是淘汰一些高耗能、高污染、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的落后产能。

落后产能必须要消除,但是这个过程却很不容易。因为,淘汰落后企业就会引发就业岗位缺失和基层政府税收减少等问题,对社会财富也会造成一定损失。

产能过剩的行业中除了包含落后产能外,还包括一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都比较好,但却供大于求的产品。消除这些产能不能使用淘汰的办法,而是要想办法来创造需求。回顾这三年,淘汰落后产能完成的情况比预期的速度要慢。

好的产能不能淘汰,而要让它成为优势对外输出。我认为,“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目的是用我国过剩的资金和产能跟一些国家进行国际产能合作。如巴基斯坦需要修发电站,它没有足够的钱来购买所需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就要采用“一带一路”的方法把资金借出去。

现在看来,刺激需求的另一种办法就是刺激消费。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但短期内难以实现。因此,在我看来,从需求侧来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难度非常大。

我国的养老保险交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拿20%,职工拿8%,比美国的缴费率高出一倍,这主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

在最近一次政治局决议中提到解决供给侧的问题,把减轻企业税费、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也都说得比较明确。在社会保障方面,已经提出要用国有资本划转来解决社会保障缴费率的问题。

我认为,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最大的决策是,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向由需求侧向供给侧方向转化。要下定决心从供给侧的角度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也就是说通过降低生产端的成本来解决供给侧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消除经济结构上的产能过剩。

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方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活力。据财政部测算,如果全面施行营改增,还要减免6000亿元左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等所有纳税人都会享受到这个改革红利。如果划转国有资本来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更是所有的企业和其职工都会享受到的改革红利。

因此,宏观政策调整的结果不只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会享受到政策红利,包括个体户以及全社会供给侧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都能够享受到改革后的政策红利。

科学制定政策和规划

更要重视落实和监督

■任学良 民建中央委员,北京市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建北京市委常务副主委

我认为把非公经济和法制这两个词结合在一起本身就是一个创新。非公经济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北京税收的50%以上是非公经济提供的,新增就业90%以上都在非公经济。

如何让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真正落实,而不是落实的时候发现不是“玻璃门”就是“弹簧门”,以至于非公企业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支持和鼓励。

经历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经济结构在不断调整。但是非公经济从产业结构的调整到金融的支持,一直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要解决。

第一,当今在法治中国建设方面,我们依然存在着很多误区。仍需要继续探讨。例如,针对无限制的延期案件,审判有多少?如何解决?这些都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留的空白。

第二,我国正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国家和各省市包括各个区也都在制定“十三五”规划。但是更应该重视做好其制定到执行的过程。作为民建人士,懂规划、知道规划、了解规划、掌握规划,才能监督规划的实施。希望大家要注重从规划的监督入手,这样发展才能科学,我们的建议也才能科学。

未来的改革红利

在于市场开放和法治保障

■黄勇民 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法治理念不断转变的过程。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过去的改革红利基本上已经耗尽了。那么,未来的红利在哪里?个人认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市场的充分开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要求,为私权利提供法治保障。

就市场开放而言,很多具备竞争条件的行业目前仍然处于管制或者半管制状态,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这些行业参与竞争。可喜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多起司法审判在促进开放和放松管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司法只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环节,但是,从司法判案来看,法治理念更多地反映了市场规则和本质。

例如,近期公布的粤超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案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广东省高院的二审结论,但是判决理由和改判思路很有启发性。

第一,该案不是一个一般民事主体权利纠纷的案件。它涉及到国家的垄断行业和体制问题。本案中的足协,既是一个协会,依其章程履行协会职能,又包含了很多类似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这些行政许可并非来自法律授权,而是行政机关权力的非法让度,这是司法审判中必须回应的。

第二,用反垄断法去论证足协是否涉及垄断的问题。最高院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其他法律去分析足协是否垄断,体现出法院审判反垄断案件的高度专业性。

第三,本案有助于推动足球行业的市场化。本案中,尽管被告只是一个省级足球协会,但是涉及到一个巨大的足球经营市场。最高院通过审判来推动足球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们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开、专业审理,本身就是对案件的良好宣传和对改革的促进。

又如,在最高院去年审理的3Q垄断案中,体现了法官对创新行业发展所持的态度。是要过分地限制它?还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鼓励发展,给予更加宽泛的权利?法官选择了后者。因为他们看到了创新行业的动态竞争,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通过这样的判决,最高院保护了创新行业的市场竞争。

就法治保障而言,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私权保护不足。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的私权利在市场的各个环节、各领域都受到了很多不公正待遇。部分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对私权利损害很大,财产权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因此,作为最后一道公平保障的司法,必须为合法的私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免受强大行政权力的不合理、非法干预和侵夺。

总体而言,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放开市场、促进市场竞争、为合法的私权利提供足够的保障,将会使我们的经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养老服务更需要法制化建设

■黄石松 民建中央法治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市委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

我结合“深化改革•法制市场•创新创业”的主题,并以养老作为案例讲讲如何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当前全社会倡导创新创业的潮流和背景之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形成公平、有序、良好的法制市场。

以养老作为切入点的主要原因是养老问题涉及到每个人。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60岁以上的老人是292万人,2020年将达到400万人,占我市全部户籍人口的25%。五年后,举办第十二届民建非公法制论坛时,可能这里平均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

养老和立法的主要关系是必须明确养老的主体是谁。前段时间,有关养老的主体这一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有人说养老应是政府的职责,也有人说养儿防老应由家庭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要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制度等。此外,还专门设立一章明确了家庭应承担养老的基础责任。但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得不到赡养,虐老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必须要强调立法是要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为政府立责、为人民立权这一本质和出发点。谈到法治思维,书本上讲的是合法性思维、程序正义思维等。简言之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工具和权力。

生活中出现老人得不到赡养这一现象是因为现在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前,家里子女多,养老是一个特定的群体问题。现在我国出现了未富先老的情况,加上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大量的“421”家庭出现,子女对养老力所不能及。有效解决办法就是用社会公共治理的办法,培养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来实现老有所养。

所以,养老立法再不能是传统的行政思维方式,而必须用公共治理的理念。科学界定政府、家庭、社会、市场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逐步完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

我认为,如何建立互相制约、各司其职的社会公共治理秩序是养老市场法制建设问题的根本。法制市场中,一定要界定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确好哪些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哪些服务应该靠市场解决。界定好这一关系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近日,在乌镇召开的互联网大会上讲到了利用“互联网+”解决养老问题,以及对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探索等。总的来说,目前的养老市场外热内冷,各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路资本也对其虎视眈眈。但在大家都在突围养老市场的同时,并没有突破现有的局面。

从目前情况看来,困扰养老最大的难题是看病难。医院归卫生部门管理,养老院归民政部门管理。一般来说老人得慢性病的居多,在医院看病占床位时间久会浪费资源。而且,医院和养老院无法协调,到养老院看病的费用又得不到报销。

近年来北京市在推医联体,包括推护理院和养老院签合同。但医生到养老院看病没有人力资源激励政策进行激励,导致医院不积极、医生不愿去。即便签订了医养结合合同,实际上也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为此,我建议:第一,养老要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第二,必须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通过法制先行去解决现行行政体系中的种种障碍。法制委员会作为法律人,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个责任,为完善养老法制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第三,要加快完善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立法。或可鼓励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方面立法,推动出台养老服务业促进法。

处理好“法制”和“法治”

更好服务非公经济

■黄芳 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008年,我国社会发展总体说来还停留在“法制”阶段,而且很多制度都不够完善。因此,政府部门更多地提倡“以德治国”或“八荣八耻”,通过发扬人性光辉来维护社会稳定。

同理,当时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还远远没有上升到“法治”层面,法律制度如何能更好地引领非公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当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2008年第一届研讨会举办之初,我们就对法治是用“刀”治还是用“水”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研讨会取名为“法制研讨会”的主要原因是“法治”相对宏观;“法制”则相对微观。而且,非公企业中的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更需要微观层面的“法制”,而不是制度设计层面的“法治”。

我认为,北京民建非公经济法制研讨会的最大价值是能够了解非公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读懂相关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为非公企业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研讨会的名称继续沿袭“法制研讨会”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研讨会从2008年开始到现在已经举办了第七届,名称沿袭使用最为恰当;二是从非公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来看,研讨“法制”比研讨“法治”更具有实用价值;三是即使标题为“法制研讨会”,也并不妨碍我们讨论“法治”的问题。

众筹和PPP

有助于实现创新创业

■石刚 民建北京市委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息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

近半年来,我谈的最多的内容是两个,一是众筹,二是PPP。众筹是结合我们自身的业务,在社区里建健康加油站,即社区医疗,号召社区居民跟我们共同经营和管理社区经营店,把受关注的社会公益事情让社会自己来解决。

在贵州、广西、北京都有一些社区经营店在试验,我们面向社区居民出让40%的股权,形成九种类型不同的众筹合伙人,让居民用不同的身份、不同的方式介入到店面管理。最高我们可以把这个店获得的利润转化为6∶4回馈给合伙人。

从目前创新创业的方式来说,这种方式是在整合社会各层的力量,使众筹或者众创机制在整个实体行业得到应用。

PPP模式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的服务行业都缺乏资金。C2P2C的合作模式的出现则是因为一些有资金的人,缺少好的投资项目。根据这两点,我们成立了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向需要服务的人提供带着资金的服务,向有资金的人提供项目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让整个大健康服务产业能够得到真正的发展。

举例来说,有人想做养老院,但是他缺少资金、缺管理团队。通过我们提供的互联网平台,就可以获得资金和器械等必备要素。这种模式广东和海南的一些地方在尝试,目前看来效果不错。

所以,对于创新和创业来说,首先要把自己革命掉,再寻求能整合各种类型资源的平台性投入的模式,才能真正地实现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更要做好“精准”

■薛莉 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委员,民建北京市委企业委员会秘书长,相慧堂文化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我所在的企业目前从事的是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方面的工作,主要投资独立设计师以及新的一些文创项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接触到了特别多的创业者和项目,结合今天的主题我想谈两点。

第一,中央现在提一个词叫“精准”,我觉得在创业创新方面其实更要提“精准”。什么叫创新创业的精准?就是创新一定要放在创业之前。我们接触了几百个文创项目,我发现很多人会陷入到一个误区,就是“情怀创业”或者“点子创业”者特别多,我从小就有这样的情节,一定要做这样的事,或者说那天我想到了这样一个点子,我来创业。我毫不客气地说这两种创业都非常难,因为当你的这一点点情怀和点子在信息占有不全面、资源整合不全面的基础上拿到市场上根本没有办法经受考验,就会陷入到“年年种树年年无树、年年创业年年失业”的怪圈当中。所以我觉得对于创业者来说,想清楚你的产品能解决消费者和市场什么样的痛点?想清楚它能够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诀窍在哪里,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第一点就是创新一定要放在创业之前。

第二,我想谈谈民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跟上午嘉宾谈到的观点比较一致,就是服务还是应该放在监督之前。现在很多的民营企业遇到问题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想的第一点不是说国家在这个法律上有什么条文,而是想我认识谁、要找谁。所以我觉得从民营企业,尤其是私权保护还在推进,在还没有得到完全保护的情况下,如何让民营企业家能从找人到找法律这样一个巨大的转变,是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和企业界、私营业主共同要思考的问题。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不患寡、患不均”。我们以前总是用来抨击吃大锅饭或者是抨击财富分配。我觉得这句话其实应该用在法律保障上,如果有一天我们的论坛不用讨论法律要保护非公经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时候,我觉得可能对非公经济来讲,真的会迎来它的春天。

实体经济实现创新

须拥抱“互联网+”

■栾润峰 民建中央信息技术小组组长,北京金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体上看,创新创业中的机遇和挑战并存。降税降费和“互联网+”对企业来讲是机遇的同时也是挑战。原因是即便我们讲了很多关于“互联网+”的内容,但仍然有很多人不清楚互联网+的加法。

互联网的加法有两种,一种加法是“互联网+实体经济”,即互联网加你正在做的事。第二种是“实体经济+互联网”,即你正在做的事加互联网。很多人把这两种方法模糊了,出了偏差,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浪费了很多的精力,结果没有赚到钱。

我认为,现在所讲的“线上线下”的提法不是很明确,很多人不清楚到底该如何拥抱“互联网+”。很多人认为利用“互联网+”就是简单地把互联网加到实体经济上,在我看来,这种方法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拥抱“互联网+”最好的办法就是实体经济加互联网。现在大家能做的就是抓好机遇,利用互联网去实现更好的创新突破。

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应当重视发挥律师作用

■李庆保 民建中央法治委员会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道淳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想结合自己的一些职业经验,从律师角度谈几点意见。

第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应当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

到2014年底为止,全国执业律师已经达到了26.3万多人,其中公职律师6000多人,公司律师200多人,全国的律师事务所有2.2万多家,这是一支不应被忽视的队伍。而现实的情况是,律师在法治建设中被边缘化。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缺乏必要关注。因此,目前首要的问题恐怕是观念的转变。

我认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如何更好地落实和执行法律,因此,我们更应思考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

首先,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应当关注律师的权利保护和制度改革。要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应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赋予律师更多的参与权、给予律师更强有力的权利保障和制度保障。

其次,应关注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我认为应当转变当前律师管理体制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使之转型为“保障律师权利的后盾”。律师协会应当成为真正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成为律师权利的卫士。

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从零起步,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已初具职业规模。但律师业仍然存在着很多发展上的瓶颈。著名大律师张思之就始终认为,律师管理体制是律师业发展最大的瓶颈之一。律师确实应该加强管理,但是,由谁管、怎么管、管什么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律师管理体制的“两结合”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发展需要,是否应学习国外惯例实行完全的律师行业自治,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

再次,应关注律师教育体系和职业伦理建设。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虽经三十多年发展,但律师职业的专业化教育体系始终未形成,律师的成长基本靠师傅带徒或自学成才,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我国律师虽人数增长迅速,但高端人才、专业性人才奇缺,导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极不平衡,难以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不能不说与我国律师的正规化专业教育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殊要求,需要有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专业化教育,这是普通法学教育所不能替代的。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的经验。凡律师业发达的国家,无不具有完善的律师专业教育体系。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另外,对于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应当引起重视。在强调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也应强调加强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律师群体应当自重、自爱、自强,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很难想象,一个国家的律师如果都只顾追名逐利、不关心国家的民主法治、司法公正,这个国家如何会有良好的法治生态?

第二,我来分享一下我对于司法改革的几点寄望。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法院改革。作为与法院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想可以从律师执业的角度对司法改革提出一些寄望。

本轮司法改革的亮点是强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去工具化,突出法官地位,强调审判独立。律师界对此自然举双手赞成,并热切期盼具体措施的出台和落实。从律师执业角度,对于法院改革可能带来的变化,提出以下几点希冀和期待:

一是,期盼通过改革,使得法庭审理过程更加文明。像发达国家一样,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基本的理解和尊重,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共同努力增强法律和法院的公信力。

二是,期盼通过改革,使得法院的判决文书更加规范化、法律化。有人笑谈目前不少的判决书、裁决书“看不懂”,“不讲理”,缺乏说理内容,难以息讼服判,不利于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律信仰的丧失。

三是,期盼通过改革,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等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预。不能一有领导打招呼,或者有报纸制造舆论,或者有农民工静坐,法院就丧失法律原则,丧失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

最后,希望通过改革,法院能够加强判例研究和指导,尽力避免同案不同判。

总之,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任重道远,律师应当成为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律师制度的完善、律师权利的保障,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纳入司法改革进程。律师业是国家法治的重要和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司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行,律师行;司法强,律师强。律师的兴盛是司法进步、法治进步和司法职业发展的标志和象征,也是推动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力量。律师积极地参与司法改革,既是律师业发展本身的需求,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需要。

(以上文字由本报记者王晶晶孟庆一整理报道)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5-12-25